CZCR-2015-01015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 《郴州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9 月 21 日 郴州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郴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 的通知》(郴发〔 2015 〕 3 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郴发〔 2015 〕 2 号),设立郴州市农业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挂中共郴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  一、职责调整  (一)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 (二)将原市农业局的职责及市农场管理站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原市委农村工作部(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原市乡镇企业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的职责、市农村能源办公室的职责、市商务局有关牲畜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原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 (三)将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利用外资办公室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分步组织实施。原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承担。  二、主要职责  (一)负责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市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  (二)组织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发展规划、政策建议,组织、指导、协调统筹城乡发展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我市农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 (四)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资产财务管理,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 (五)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和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 (六)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 (七)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工作考核;组织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 申报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八)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依法组织、指导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农用肥料、兽药、兽医器械、饲料、饲料添加剂、食用菌菌种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指导渔船、渔港、渔机、网具及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督,组织、指导实施农机惠农政策。  (九)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贯彻执行国家动植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动植物防疫政策建议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和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 (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 (十一)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采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 (十二)制定农业科研、农技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境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民教育培训,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 (十四)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  (十五)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 (十六)参与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 (十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委员会设 19 个内设机构:  (一)办公室(外经外事科) 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宣传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委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农情信息及统计工作;承担农业外经外事有关事项。  (二)人事科 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 (三)综合调研科  承担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市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起草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材料;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组织实施农业、农村工作的考核评价;负责收集、综合、反映农业农村工作动态与信息。  (四)财务科 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委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承担委机关财务和财产管理工作。  (五)行政审批科(法规科)  承办农业农村经济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农村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配合组织实施农业农村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指导与服务工作,组织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委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组织、指导畜牧水产、农业机械化、兽医、农村经营等行政管理及相应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委领导授权,统一受理和组织办理本委有关行政审批和公共管理服务事项。  (六)发展计划科(市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 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和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承办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配合做好行业扶贫、援藏、援疆等有关工作。  (七)科技教育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农民教育培训和农业教育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联系、指导市农学会有关工作。  (八)新农村建设科  指导协调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抓好新农村建设示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考核工作,参与指导农村全面小康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 (九)统筹城乡发展科(县域经济发展科)  组织拟定全市统筹城乡发展规划、政策建议;负责规范农村建房、小康新村建设、统筹城乡改革试点、统筹城乡发展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考核;负责牵头全市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重点项目库;承担市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与规划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域经济年度考核工作,抓好县域经济情况综合和典型推介,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 (十)农村可再生能源科 参与拟订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参与拟订和指导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技术和产品标准,指导、协调全市沼气生态农业建设。  (十一)粮油作物科 拟订粮食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油作物种植结构和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工作;监测、发布粮油作物农情信息,组织指导粮油作物抗灾救灾,指导灾后生产恢复。  (十二)经济作物科(蔬菜科、茶叶科)  拟订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种植结构和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工作;承办协调组织城镇蔬菜生产工作,参与组织城镇蔬菜流通工作,指导食用菌产业发展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组织指导经济作物抗灾救灾,指导灾后生产恢复。  (十三) 农业产业化指导科(农产品加工科、市场与经济信息科) 拟订促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展销有关工作;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采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农村信息服务。  (十四)休闲农业指导协调科(庄园经济发展科)  拟订全市庄园经济、休闲农业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庄园经济、休闲农业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指导全市庄园经济、休闲农业发展;参与指导实施全市农业三产业的发展。  (十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市绿色食品办公室)  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工作;承担实施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考核工作;组织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申报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 (十六)植保植检科(农药管理科)  组织、指导全市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等灾情的监测、预报和综合防治;依法组织、指导农业植物病、虫、草、鼠害的检疫和农业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工作;组织、指导植保新技术、新农药和新 器械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承担全市农药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 (十七)土肥和农业环境保护科(市基本农田保护办公室、市农业野生植物管理办公室、市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  负责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和肥料监督管理,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救灾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  (十八)种子管理科  负责拟定我市农作物种业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调拨。  (十九)农垦科  拟订我市贯彻执行国家农村改革发展方针政策的政策建议和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垦区发展;组织垦区完成国家交给的政治、经济任务;协调垦区对外关系;组织提出垦区基本建设立项计划,申报国家相关项目资金;拟订南亚热带经济作物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机关党组织按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 四、人员编制  市农业委员会机关核定编制 59 名,其中:行政编制 56 名;暂保留后勤服务事业编制 3 名,待空编后予以核销。领导职数:主任 1 名,副主任 4 名、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1 名、纪检组长 1 名、总农艺师 1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21 名(含分工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各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10 名。 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委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 五、其他事项  (一)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市农村经营服务站,为市农业委员会管理的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撤销市农村能源办公室。  (二)管理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市农村经营服务站。组织、指导、监督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统筹组织、指导、协调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并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 (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为市农业委员会管理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7 名,领导职数:支队长 1 名,副支队长 2 名。主要职责:承担市农业委员会牵头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农业综合执法,依法组织开展农作物、畜牧业、渔业等种子、种苗和投入品、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业植物检验检疫、农业野生植物保护、新菜地开发基金征缴、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农民负担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全市性执法活动,查处跨县(市、区)重大违法案件等工作。  (四)市农业利用外资办公室,为市农业委员会管理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5 名,领导职数: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主要职责:承担市农业委员会参与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办农业对外援助的有关事宜,参与接受农业援助工作,承办协调管理我市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事务,承办涉及与港澳台地区有关的农业事务,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农产品出口事务等工作。  (五)市农民素质教育办公室(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郴州分校),为市农业委员会管理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撤销市农业科技教育办公室、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牌子。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5 名,领导职数: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主要职责:承办农业技术干部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网络教育、农民素质教育等事宜。  (六)市农业技术推广站,为市农业委员会管理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7 名,领导职数:站长 1 名,副站长 1 名。主要职责:承担农业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为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承担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有关服务。  (七)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为市农业委员会管理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6 名,领导职数: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主要职责:承担农产品、种子、肥料、农药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承担农产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农业投入品、农业环境、农业资源等的检验检测与技术评价工作。 (八)市农作物种子储备和技术推广站,为市农业委员会管理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6 名,领导职数:站长 1 名、副站长 1 名。主要职责:负责农作物种子国家储备库的定期维护与管理,承担储备种子的定期检验与更新;承担市级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承担农作物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引进、研发及推广;承担农作物种子试验、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 (九)市蔬菜科学研究所,为市农业委员会管理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差额拨款事业编制 15 名,领导职数:所长 1 名、副所长 2 名。主要职责:研究、引进和推广适合本地实际的新特优蔬菜品种和栽培及病虫害防治技术;承担蔬菜科学技术的普及培训、重大科研项目的论证及技术咨询服务;承担省、市级蔬菜品种育种育苗课题研究及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承担省级蔬菜生产技术标准研究及实施的有关指导服务。  (十)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市农业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脐橙开发中心),为市农业委员会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15 名。领导职数: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主要职责:承担市农业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研究或引进推广无病毒柑桔等水果新品种和规范化栽培新技术。机关后勤服务实行人员只出不进、空编核销管理。  (十一)市蔬菜良种物质推广中心,为市农业委员会管理的正科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8 名。领导职数: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主要职责:引进、推广蔬菜新品种和蔬菜生产新技术,为蔬菜产供销提供相关的生产资料及技术配套服务。  (十二)市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为市农业委员会管理的副科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5 名。领导职数:主任 1 名。主要职责:承担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第三产业项目开发、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 (十三)撤销市农场管理站。  六、附则  本规定由中共郴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郴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