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 2014 〕 89 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 的方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电梯监管机制,努力形成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最大限度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故障,不断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 二、明确各方职责 (一)开发建设单位 1.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涉及使用电梯的建筑结构,避免不合理的设计和施工造成无法安装电梯或安装电梯后造成安全隐患。电梯的建筑结构应符合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防雷装置接地预留、避雷器选型等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 2. 保证电梯选型、配置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要求,引入质量、信誉、服务好的电梯厂家,从源头上杜绝电梯质量问题。 3. 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使用单位管理电梯的,应向使用单位移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标志,新装电梯必须经验收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二)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其制造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并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 1. 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每 15 天对电梯进行一次维保,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2. 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3. 设立 24 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市城区抵达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 4. 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5. 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 4 年; 6. 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7. 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8. 每年度至少进行 1 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得缺少《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9. 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和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 10. 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1. 切实规范经营行为,自觉抵制低质低价恶性竞争,维护电梯维保市场秩序。 (四)电梯销售单位 电梯销售单位应将销售地址及其法人(负责人)等有关信息主动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确保所销售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技术资料和文件应齐全;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经营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禁止经营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电梯。 (五)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是确保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者,根据 “ 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 的原则确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安全首要责任(所有权人不止一个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通过委托、授权物业或其他管理人代管电梯的,受委托人承担电梯安全首要责任,并签订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委托协议,未委托的,共有人或实际管理人承担电梯安全首要责任;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以其它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安全首要责任;电梯安装后尚未交付电梯所有权人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电梯安全的首要责任。没有明确使用管理首负责任单位(人)的电梯,不能投入运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 2. 办 理电梯使用登记。由于其他原因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应提供必要的出厂、安装资料、安全管理人员证件等资料和证明,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并由维保单位维保后自检合格、经电梯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合格,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3. 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记录。 4. 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做到 “ 一梯一档 ” ,电梯生产技术资料、检验报告、维护保养记录、日常使用管理记录、电梯故障和事故记录等要全部进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5. 在用电梯 10 部及以上的使用单位,应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于在用电梯 10 部以下的,必须安排 1 名以上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6. 在用电梯要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超期未检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7. 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与维保单位共同做好电梯应急救援演练及救援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 8. 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要求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控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和电梯维护保养及安全管理情况,有效降低电梯故障率,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9. 做好电梯日常安全管理,规范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定检、维保和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10. 做好电梯安全常识宣传,按要求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乘客须知、安全警示标志。 11. 每台电梯安装物联网监控终端,并与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联网。 12. 积极参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发挥保险机制在事故赔偿、事故预防等方面的作用。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要配合、监督维保单位开展电梯维保工作,对维保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六)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1.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检验检测工作,依法为电梯制造、经营、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2. 加强检验工作质量管理,强化检验人员责任意识,客观、公正、真实、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3. 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电梯制造、使用单位,并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七)各级政府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 1. 切实保障相应的财政资金,逐步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 2. 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保、修理、改造、更新等资金。 3. 积极支持职能部门实施电梯安全监管、督促电梯建设单位、维保企业、电梯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 (八)各监管部门 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生产、使用、经营、检验检测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按权限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查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经营、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开展电梯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探索推进按年度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一次维护保养质量综合评定,并公布评定结果;每年对电梯制造、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管理情况建立企业黑名单;牵头组织电梯物联网和应急救援中心的建设,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2. 安监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 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将电梯安装质量纳入房屋建筑质量验收内容,确保电梯与房屋同步安全投入使用。 4. 规划部门:在审查建筑平面功能布局中,对建筑物内设置电梯的数量、尺寸、形式、造型、适用范围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建筑方案设计文件审查不得通过,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房产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梯使用管理,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应当单独立账,按实结算,不得挪用;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收支情况,将电梯安全管理与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和考核挂钩;制定使用电梯专项修理资金简易程序,落实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资金;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建立房地产开发商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商暂停房屋网签手续。 6.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7. 消防部门:负责配合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8. 财政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相关工作经费的保障,落实电梯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物联网建设、安全监察及老旧电梯隐患治理等工作经费。 9. 编制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编制配备。 10.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生产单位营业执照或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11. 经信部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建设电梯井道内无线通讯基础设施,确保电梯轿厢手机网络信号的有效覆盖。 12. 宣传部门:负责电梯安全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电梯安全的良好氛围。 13.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开展经常性电梯安全教育。 14. 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电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电梯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活动评审内容。 15. 气象部门:负责电梯防雷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落实防雷技术规范,执行防雷安全定期监测制度。 16.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电梯使用三相五线制的正式电源,提供稳定电压( ±7% ),及时发布停电通知。 三、强化各项措施  (一)加大老旧电梯治理力度。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制度和切实可行的老旧电梯大修、改造或更新经费筹措机制,落实老旧电梯大修、改造或更新,切实消除老旧电梯安全隐患。 (二)开展 “ 三无电梯 ” 安全专项整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摸清 “ 三无 ” 电梯(无物业单位、无维保单位、无维修资金的电梯)底数,建立台帐,实行 “ 三无 ” 电梯安全风险销号制度。对无物业管理的,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住建、房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督促落实物业管理单位;对无维保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提供有资质的维保单位名单,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自行选择并签订维保合同,落实维保单位安全责任;对无维修资金的电梯,可由各级政府牵头,督促各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电梯维修资金问题:一是由业主委员会采取业主集资的方式解决;二是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电梯修理、更新、改造费用的使用比例和程序,简化资金提取流程,有效解决电梯的维修资金;三是由政府财政部门解决 “ 三无 ” 电梯维修资金。 (三)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机制。 加快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电梯专业救援与 110 、 119 的联动机制,加快完善以电梯使用管理者和电梯维保企业为主体、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深化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建设,优化救援流程设计,规范救援操作程序。 (四)稳步推进电梯物联网建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督促电梯使用单位配置电梯物联网装置,完善电梯物联网应急指挥平台,对电梯运行采取远程监控,实现电梯安全宣传、运行监控、维保监督、故障报警一体化,提高电梯安全监管水平。 (五)加强电梯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电梯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电梯行业自律,推进行业服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六)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建立健全以电梯使用管理者和电梯维保企业为参保主体,电梯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参与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形成电梯安全风险救助机制,解决责任赔偿问题。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纳入到电梯生产、使用许可的监管范围,把是否按规定参保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严格把关,力争做到参保对象应保尽保。 (七)严厉查处电梯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使用、检验环节的现场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及违法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使用、销售、检验电梯的行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八)加大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利用 “ 安全生产月 ” 、 “ 质量月 ” 、 “ 特种设备安全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 ” 等载体,大力倡导公众文明乘梯,普及电梯安全常识。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郴州市电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质监、安监、规划、住建、房产、公安、消防、财政、编办、工商、经信、宣传、教育、招投标管理、气象、电力等部门参加,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电梯安全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 电梯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市政府将电梯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安全考核机制,督促各部门按照 “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三)保障专项经费和人员编制。 各级财政要预算安排电梯安全专项经费,编制部门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配足配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编制,为电梯安全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