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5-01024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 《郴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9 月 30 日   郴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郴发〔 2015 〕 2 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发〔 2015 〕 3 号),设立郴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一、职能转变  (一)行政审批事项 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 (二)调整的职责  1. 将原市卫生局除职业卫生发展规划、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含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以外的职责及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除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人口政策以外的职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2. 将原市卫生局有关职业卫生发展规划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的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原市卫生局有关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的职责以及承担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3. 将市卫生监督所、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步组织实施。  4. 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逐步转移给相关事业单位。  5.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 (三)加强的职责  1.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 2.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 3. 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  4.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 二、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 (二)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通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基金个人缴纳费用筹集和协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负责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 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运行监管和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 (七)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湖南省增补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等管理制度,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普 通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等集中招标采购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  (八)提出完善生育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加强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政策措施。 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 (十一)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 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 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十四)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 (十五)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保健政策,负责全市保健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省领导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 (十六)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 17 个内设机构:  (一)办公室 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信访、接待、后勤保障、政务公开、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组织综合性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组织协调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组织协调市政府绩效考核有关工作;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二)人事科 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全市性表彰和援藏援疆、建设扶贫人员及科技特派员的选派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委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 (三)财务科  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市直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 (四)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 根据委领导授权,统一受理并组织办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省级行政许可市级初审、行政服务、年审年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  (五)爱国卫生工作科  贯彻执行爱国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的落实;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和城乡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 (六)规划信息科 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划和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管理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承担市属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及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 拟订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包括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全市院前急救与应急指挥网络平台的组织建设、调度指挥及协调运转;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八)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健康服务科 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职责范围内的职业、放射、环境、学校等卫生的标准实施、监测评估及学校常见病防控;承担通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组织实施相关技术标准,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市级妇幼健康服务项目,指导全市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残儿的医学鉴定工作。  (九)医政医管科(市献血管理办公室)  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以及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采供血机构血液质量的监管,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临床用血质量评价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的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按权限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组织实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组织实施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卫生工作;协助组织对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招生、征兵体检等工作;负责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承担全市无偿献血管理工作。  (十)中医药管理科(市中医药管理处、保健科) 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执行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的规范、标准;负责对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和业务指导;管理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药人员;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医药现代化;负责中医药科教、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及中医药文化建设;负责全市中医医疗机构重点和特色中医专科(病)项目管理;指导农村中医药工作;组织实施中央、省委、市委保健工作政策、规划; 负责指导保健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保健对象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省领导及重要来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十一)基层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科  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指导全市乡村医生的管理、培训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拟订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认定及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管;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工作;承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十二)综合监督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管理办公室)  负责全市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组织实施全市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督导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体制改革科)  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湖南省增补药物目录;对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管;拟订并指导、监督实施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普通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方案,指导、监督实施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案。监督管理有关集中采购交易活动;参与建立普通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集中采购评标专家库;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 (十四)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 指导和督促全市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完善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十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 研究提出全市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协调。  (十六)科技教育科 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组织开展国(境)外培训和智力、资金引进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援外医疗队的组派、培训、联络及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  (十七)宣传科 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组织、指导全市健康教育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普宣传,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民性、公益性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理论学习和研究。  机关党组织按章程设置,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 四、人员编制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核定编制 52 名,其中:行政编制 48 名;暂保留后勤服务事业编制 4 名,待空编后予以核销。领导职数:主任 1 名、副主任 4 名、纪检组长 1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9 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各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6 名。 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委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 五、其他事项  (一)管理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中心血站、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指导、监督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统筹组织、指导、协调市直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并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 (二)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 (三)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 (四)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 1.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 2.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 (五)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 (六)撤销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事业单位建制 , 核销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 (七)市医学科技信息服务中心,加挂的市卫生信息中心更名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7 名,领导职数: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主要职责:收集交流各项医学科技信息;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医学科学科研课题的检索查新;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服务工作;承办政府委托的医学技术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审、医学名词审定的技术服务工作;开发和推广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培养、发展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统筹服务工作。  (八)市卫生局医学考试培训中心更名为市医学考试培训中心,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的正科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7 名,领导职数: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主要职责:承办全市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事宜;承担全市卫生 技术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全市卫生行业专业考试的考务工作。  (九)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8 名,领导职数:站长 1 名、副站长 2 名。其主要职责:承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推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域协作;协助查处有关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案件;指导、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和信息交换平台工作;收集、整理、发布有关信息,为有关决策提供依据等工作。  (十)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5 名,领导职数:站长 1 名、副站长 1 名。其主要职责: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承担全市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工作。  (十一)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9 名,领导职数:站长 1 名、副站长 2 名。其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及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指导、培训;组织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承担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服务;围绕 “ 生育、节育、不育 ” 做好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  (十二)市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5 名,领导职数: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主要职责:承办全市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和调训工作。  (十三)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更名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9 名。领导职数: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主要职责: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工作。实行人员编制只减不增管理,逐步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  六、附则  本规定由中共郴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郴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