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6-01017 郴政办发〔2016〕19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面提升 安全监管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精神,推动全市安全生产步入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全面提升“依法治安”监管实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监管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责任体系 (一)强化一岗双责,严格落实领导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党政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领导直接抓的监管执法工作组织领导格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级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查处,坚决做到“有案必立,查案必结”。 (二)切实厘清安全监管执法职责边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县两级部门,要严格对照“三定”方案法定职责,做好分级监管执法的衔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执法职责,统筹做好本系统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以及正确履行法律授权、上级委托或下放的监管执法职责。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农林场(所)等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督检查、巡查职责,发现辖区内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权机构进行查处。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目标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主要内容,对立案数量、查处率、法律适用准确率、及时结案率、执行到位率、整改复查率量化细化考核。按照“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既严格追究党政干部、监管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又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形成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正确导向。对责任不落实、巡查不到位,有案不立、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工作失职的相关责任人严格行政问责,对责任单位坚决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原则上属地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要先期免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行计划执法 (四)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扎实推进“依法治安”战略实施。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科学编制年度监管执法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监管执法计划要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对不同风险类型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执法,明确市、县两级监管机构的监管执法对象、时间、内容、方法、频次和措施,责任分解到岗到人。建立监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推行痕迹化监管,做到监督执法有迹可寻、责任追究有据可依。 (五)突出重点行业领域,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加大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管道燃气和液化气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校园安全防控和校车安全、环境安全、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等行业领域的监管执法力度,切实解决一批危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 (六)严格执法主体,切实规范执法行为。除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安全生产法》执行主体应具备行政执法机关资格,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以本行政机关名义做出具体行政决定。被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开展监管执法活动。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和听证制度,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正确、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全面推行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程序、执法用语、执法着装、执法文书和自由裁量,做到公平、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法界定部门之间、部门层级之间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防止互相推诿,消除监管盲区。同级部门之间、部门层级之间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增强执法合力。建立政府组织领导,工商部门为主、许可审批部门协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机制,形成“查无打非”合力。 (八)建立诚信约束机制,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制度,并纳入市、县两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列入安全生产信用 “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在资质许可、职业准入、投融资、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三、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 (九)严格安全监管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照法定职责建立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立案查处、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整改验收行政执法闭环管理制度,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 (十)注重廉洁公正执法。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制度,对同类、同性质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处“一把尺子量到底”,切实做到违法事实与法律条款、处罚依据、处罚标准、执行到位相匹配。 (十一)严格执法程序,依法执行到位。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规定程序查办案件,正确界定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与监管执法,严格立案标准审查,依法调查取证,依法下达文书,严格执行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严禁以工作检查代替监管执法,以工作要求代替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要立案从严查处,对暴力抗拒执法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二)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涉嫌安全生产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移代结、以罚代刑现象。 四、构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机制 (十三)优化安全监管执法环境。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的要求,对企业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无禁区、无盲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优化环境、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园区自主管理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 (十四)全面提升县乡(街道、产业园区)监管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并将其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理顺体制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明确监管执法人员。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农林场(所)等要按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含依法授权的事业单位)、人员、经费、装备“四落实”。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安全生产协管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鼓励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十五)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执法装备。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和业务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优先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用车。加快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办公设施、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现场检测设备、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 (十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3年内市、县两级安监机构专业监管执法人员应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新进人员实行“凡进必考、择优录取”,上岗前须接受不少于30天的岗前执法资格培训。在岗人员每年须接受不少于3天的专业培训,每3年须接受不少于10天的业务知识更新轮训。建立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加强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培养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忠诚履职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 五、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 (十七)强化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负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执法质量的监督检查,上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指导监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内设法制机构要对本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下级机关执法质量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 (十八)强化“阳光”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发布监管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等,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推进“阳光执法”。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发挥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群众举报监督执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新闻媒体监督机制,及时曝光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及监管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