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 2016 〕 27 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实施 < 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规定 >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实施 < 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 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5 月 18 日 郴州市实施《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76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为本部门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部门法律事务。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以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聘请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确定的基本条件,聘请专家、律师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聘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由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公布拟聘请法律顾问的名额和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 (三)由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四)政府或部门审定; (五)签订服务合同; (六)公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市人民政府的专职法律顾问: (一)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或曾经从事法律职业(检察官、法官、律师)工作 5 年以上的; (二)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法律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专业影响力,从事政府法制业务工作或曾经从事法律职业(检察官、法官)工作 8 年以上的。 市政府所属部门专职法律顾问在满足上述第(一)、(二)条件的情况下,工作年限可以在市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年限要求的基础上缩减 2 年。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专职法律顾问: (一)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或曾经从事法律职业(检察官、法官、律师)工作 3 年以上的; (二)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法律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专业影响力,从事政府法制业务工作或曾经从事法律职业(检察官、法官)工作 5 年以上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专职法律顾问在满足上述第(一)、(二)条件的情况下,工作年限可以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年限要求的基础上缩减 1 年。 第七条 政府专职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推荐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政府部门的专职法律顾问由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提出推荐名单,报政府部门审定。 第八条 政府和部门应当加强所属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建设,法制机构应当有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才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招录应当优先考虑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以上的人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 1-2 名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助理,专职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法律事务。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法律顾问报酬在财政安排的法律顾问经费预算中列支,专款专用。 聘请的兼职法律顾问原则上按 2-5 万元 / 年标准支付报酬。政府法制机构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助理,按 3-6 万元 / 年标准支付报酬。政府和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顾问报酬适当增减。 第十一条 政府和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本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政府和部门在履行下列职责时,应当征求本级政府或部门法律顾问的意见: (一)本级人民政府或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要行政行为; (三)本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拟制定规范性文件; (四)本级人民政府及部门拟对外签订的政府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 (五)其他重大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管理,将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及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及本办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及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及本办法,分别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及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 12 月底将当年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及工作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于每年 12 月底将当年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及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聘请的兼职法律顾问名单以及法律顾问续聘、解聘情况,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及时将聘请的兼职法律顾问名单以及法律顾问续聘、解聘情况,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等形式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法律事务,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集体研究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开发区应当按照《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及本办法要求,聘请兼职法律顾问,处理园区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 未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 1-2 名工作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单位法律事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益类事业单位等聘请兼职法律顾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 2012 年 7 月 2 日印发的《郴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郴政办函〔 2012 〕 16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