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 2017 〕 18 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预警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4.3 响应措施 4.4 应急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资金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监督与检查 7.3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郴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 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 )技术规定(试行)》( HJ 633-2012 )、环境保护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湖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4 〕 2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 技术规定 ( 试行 ) 》 (HJ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 大于或等于 201 ,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 5 级 ( 重度污染 ) 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工作原则 (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对可能出现的空气重污染提醒市民特别是敏感人群做好重污染天气防护;采取适当的污染控制措施降低空气污染影响,最大程度地保护公众健康。 ( 2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根据我市空气污染程度和特点,建 立不同级别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预案的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3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机制,气象、环保部门紧密配合,建设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平台,做到提前预报,及时响应。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控制影响空气质量的各类污染源排放。 ( 4 )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建立健全全市各级和各部门互联共 享的信息网络,确保信息传递快速、通畅。加强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高效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 5 )依法监管、公众参与。加强监管,严格控制相关企业的污染排放。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应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郴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环保局、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政府新闻办等为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 1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调整和终止。 ( 2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督促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并制定应急分预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 3 )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情况。 ( 4 )负责应急响应总结及评估。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 1 )负责贯彻执行市指挥部的部署,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级别进行研判,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发布和报告相关信息。 ( 2 )负责组织专家对空气质量进行应急会商,形成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并提交市指挥部。 ( 3 )负责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息。 ( 4 )负责组织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 ( 5 )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 2.2.3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市环保局 负责空气质量的监测、会商、预警和信息发布;负责建立并更新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名单,督促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负责落实重点废气排放企业依法实施应急停产、限产措施;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值班工作。 市应急办 参与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气象要素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红色预警情况下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与市环保局共同进行空气污染预报会商工作。 市经信委 负责协助市环保局督促重点废气排放企业依法落实应急停产、限产措施。 市教育局 负责对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进行环境污染健康防护知识教育,督促重污染天气下学校停课措施的实施。 市公安局 负责交通秩序管理,老旧机动车辆和黄标车淘汰并施行黄标车禁行执法。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 负责对工地以及组织开展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治理,并按照预警分级发布停工指令。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督促落实交通项目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公共交通运输能力应急保障措施。 市农委 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落实农田禁燃秸秆的处置措施。 市林业局 负责督促落实林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置措施。 市水利局: 负责督促落实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措施。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配齐医护人员,全天 24 小时值守;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相关疾病的预防与治疗工作,提醒市民开展重污染天气卫生防护。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 负责组织开展市城区道路扬尘治理;督 促落实渣土运输扬尘控制措施;督促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对人口密集区露天焚烧垃圾等产生烟尘和有害物质的行为进行执法。 市广播电视台 负责协调应急工作相关宣传报道及舆情引导。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工作。 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控制、道路保洁、洒水降尘及相关企业的监管。 2.3 专家组 市 指挥部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由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天气预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技术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提供科学依据。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郴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日常监测 市环保局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1.2 预报 市气象局完善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结合市环保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发布全市静稳天气气流停滞区域和时间及未来 24 小时、 48 小时、 72 小时环境空气污染等级预报。 3.1.3 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对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指挥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情况对重污染天气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预警、开展应对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会商与研判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预警、趋势分析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市气象局预测可能出现引发较重空气污染气象条件时,要及时通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要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并实时将数据和分析报告通报市气象局。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和气象条件,对未来 72 小时空气污染状况进行科学预判,为开展应对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3.2.2 预警分级 根据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 )技术规定》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 AQI )在 201 ~ 300 之间为重度污染;大于 300 为严重污染。依据空气质量预报,同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分为4个预警级别:预警 Ⅳ 级、预警 Ⅲ 级、预警 Ⅱ 级、预警 Ⅰ 级,分别用蓝、黄、橙、红颜色标示。 (1)预警 Ⅳ 级 ( 蓝色 ) :预测未来 1 天出现重度污染; (2)预警 Ⅲ 级 ( 黄色 ) :预测未来 1 天出现严重污染或持续 3 天出现重度污染; (3)预警 Ⅱ 级 ( 橙色 ) :预测未来持续 3 天交替出现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 (4)预警 Ⅰ 级 ( 红色 ) :预测未来持续 3 天出现严重污染。 3.2.3 预警发布与解除 预警发布 市环保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状况监测预警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综合考虑 AQI 数据、气象数据、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通过专家会商,预测污染发生强度、发展趋势、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将结果及时呈报指挥长经批准后发布预警。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等。 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对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采用电子政务内网短信、电话、传真等形式发布;对公众采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公众微信等形式发布。 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一致。 3.3 预警措施 3.3.1 Ⅳ 级预警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针对不同人群健康保护和出行提出建议。 通知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和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做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3.3.2 Ⅲ 级预警措施 在 Ⅳ 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求值班人员保持通信畅通;环保、气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及变化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告知公众的频次。 3.3.3 Ⅱ 级预警措施 在 Ⅲ 级预警措施基础上,环保、气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及变化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告知公众的频次。 3.3.4 Ⅰ 级预警措施 在 Ⅱ 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求值班人员 24 小时 在 岗、保持通信畅通;环保、气象部门进一步加强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预测和预报;对相邻区域空气质量、气象条件进行跟踪;进一步增加告知公众的频次。 4 .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发布 Ⅳ 级预警时,启动 Ⅳ 级响应;发布 Ⅲ 级预警时,启动 Ⅲ 级响应;发布 Ⅱ 级预警时,启动 Ⅱ 级响应;发布 Ⅰ 级预警时,启动 Ⅰ 级响应。 4.2 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同步。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长、副指挥长在市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指挥、督查、协调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和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措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 4.3 响应措施 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提醒、建议性污染减排、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 4.3.1 Ⅳ 级响应措施 1 . 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 .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 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 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 Ⅲ 级响应措施 1 . 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 .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 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 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 .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 1 )按空气重污染期间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分预案确定的重点道路,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 2 )减少土石方施工开挖规模,建筑拆除等施工必须采取有效的覆盖、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启动重污染天气致病患者应急救治预案 Ⅲ 级响应措施。 4.3.3 Ⅱ 级响应措施 1 . 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 .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 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 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 .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 1 )按空气重污染期间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分预案确定的重点道路,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 1 次以上,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 (3)按空气重污染期间工业企业停、限产分预案确定的名单,对有关企业分别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 30% 污染物的措施; (4)在现有 “ 禁放 ” 范围的基础上,全市范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致病患者应急救治预案 Ⅱ 级响应措施。 4.3.4 Ⅰ 级响应措施 1 . 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 .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 1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 .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 1 )按空气重污染期间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分预案确定的重点道路,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 2 次以上,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 (3)按空气重污染期间工业企业停、限产分预案确定的名单,对有关企业分别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 30% 污染物的措施; (4)在现有 “ 禁放 ” 范围的基础上,全市范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5)全市范围内按规定对机动车行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限行,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交通管制的基础上,再停驶全部公务车辆的 30% ,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运力保障力度。 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致病患者应急救治预案 Ⅰ 级响应措施。 4.4 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终止令,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终止应急行动。 5 .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总结评估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响应措施、响应效果等进行总结评估,编制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 6 .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值班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均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为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6.2 技术保障 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预测预报系统建设,环保、气象部门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联合开展预警、会商、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3 通信保障 建立市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各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单位应急指挥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通讯录,确保应急处置的通讯畅通。 6.4 资金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7 .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 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健康防护常识。 7.1.2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7.1.3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监督与检查 市环保局、市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 奖励与惩罚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 )技术规定(实行)》( HJ 633-2012 ) , 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 )大于或等于 201 ,即空气质量达到 5 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大气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 5 级)和严重污染( 6 级)两级。 重度污染( 5 级): AQI 指数为 201 ~ 300, 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 5 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 6 级): AQI 指数大于 300, 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 6 级)的大气污染。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环保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报请市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需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