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17〕35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畜牧兽医水产、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网络邮件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应当给予举报人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行统一组织,分部门核查,统一奖励。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和奖励初审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依据各自职责,受理举报,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途径: (一)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当面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举报; (三)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四)其他途径。 第六条  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如实反映情况,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实名举报,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举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有奖举报保密制度及工作纪律要求: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自接到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拒绝; (二)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举报材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有关信息; (三)转递举报材料时,原则上只转递摘抄件或复印件,原件留存备案; (四)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详细记录在案,并及时进行核实、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五)对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应当形成专门案卷。 第八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案件;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举报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 (一)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4%但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给予奖励。 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不直接协助案件查处,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但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协助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货值的1%但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给予奖励。 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情况属实的,其奖励在上述三个等级的奖励额度上分别提高该案货值的1%,但奖励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证实被举报者确实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500元奖励。 (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和奖励额度: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和奖励额度的确定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有奖举报奖励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次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部门所在地负责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涉案货值和奖励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的初审意见,填写《郴州市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1)并附实名举报人的基本情况,通过保密途径交同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奖励和确定奖励金额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填报《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奖金申领表》(附件2),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当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 (三)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的,应当出具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发放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专项举报奖励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核拨,由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属市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和查处的案件由市级专项举报奖励资金列支;属县市区相关部门接受举报并查处的案件由当地专项举报奖励资金列支;对移送、交办的举报案件,由被举报人或单位所在地专项奖励资金列支。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郴州市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 2.郴州市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奖金申领表 附件1 郴州市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 案件编号 举报 时间 案件名称 举报人 姓名 证件 种类 证件 号码 单位 地址 联系 电话 举报内容 查处结果 文书名称 文    号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建议 贡献大小 奖励形式 奖励金额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审批 市食药安办领导 审批 填表单位:              填表人员:              填表时间: 附件2 郴州市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奖金申领表 : 本人于 年 月 日以 名义,书面(或来访、电话、传真、网络、信函,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向你单位检举 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你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核实并查处。根据《郴州市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给予举报奖励。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