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22〕14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进一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 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方案 (2022-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进一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郴州市进一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方案 (2022-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后续扶持政策体系,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省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推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分区分类、精准施策的原则做好全面扶持,聚焦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帮扶、后续产业发展、提升治理水平以及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四大重点任务,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实现搬迁群众到2025年稳定融入。 二、主要任务 (一)促进更充分更稳定就业 1.完善搬迁群众基础信息。以安置点为单位,精准掌握搬迁家庭人员、性别、年龄、文化、劳动技能、就业状况、培训意愿及务工地点等基础信息,进一步完善搬迁家庭全员人口信息台账,加强部门联动和数据共享,实行动态管理、按月精准更新。(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政府。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拓宽就地就近就业渠道。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中心作用,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满足更多就业需求。引导发挥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基地等就业载体作用,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引进一批市场前景好、订单充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落户安置点及周边区域。对于吸纳搬迁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在融资贷款和财政奖补资金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优先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潇湘财银贷”政策支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属贷款产品,扩大对搬迁安置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 3.开展外出就业精准对接。以安置区为重点,推进与粤港澳大湾区、一二三线城市等发达地区开展劳务协作和定点帮扶对接。实施“311”就业服务行动,即每年至少为有就业意愿且未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脱贫劳动力提供三次岗位信息、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免费技能培训信息,保障搬迁劳动力家庭实现1户1人以上稳定就业,就业帮扶全覆盖。积极培树劳务品牌,促进搬迁劳动力通过特色劳务品牌及培训实现技能就业。(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乡村振兴局) 4.用好政府投资和兜底政策。积极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因地制宜实施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以工代赈建设项目,改善安置点公益性和后续产业基础设施条件,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就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层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延续支持安置点就业帮扶车间的优惠政策,推动可持续发展。落实兜底就业保障政策,用好帮扶专岗、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等,最大限度帮助弱劳动力、半劳动力等特困家庭就业,确保就业困难家庭实现应兜尽兜。(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乡村振兴局,其他相关部门) 5.支持搬迁群众自主创业。支持安置区建设创业和产业孵化园区、基地等创业载体,引导具备创业能力的搬迁群众优先入驻,组织专家跟踪指导服务。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宣传和推广,引导金融机构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流程。搬迁对象租用集中安置点门面开展生产及经营业务的,按有关规定适当减免租金费用。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自主创业的,可申领有关创业补贴或财政奖补资金。强化信息发布、法律援助等服务。(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 6.加强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根据搬迁群众的就业和技能需求,有序组织搬迁群众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鼓励各地在安置点举办搬迁群众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按规定开展“订单式”培训、以工代训。发挥致富能手“传帮带”作用,搭建网络培训平台,拓宽搬迁群众获得技能渠道。力争每个搬迁劳动力熟练掌握1-2门劳动技能。(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二)推动后续产业可持续发展 7.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各县市区要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产业发展纳入县域“十四五”乡村产业发展规划,与“六大强农”行动统筹推进,打造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城镇大中型安置点新建一批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基地。鼓励龙头企业在搬迁安置点附近建厂兴业,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和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承接相关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将毗邻旅游景区的安置点和整体搬迁的传统村落、特色村纳入旅游产业规划,引进有实力的旅游企业整体开发。支持有条件的安置点依托田园风光、绿水青山、村落建筑等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森林康养等新产业,依托红色文化、地域文化、民族文化、农耕文化等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特色文化等新业态,着力打造文化生态旅游精品线路品牌。鼓励和引导农村小微型安置点发展设施农业,支持新建一批田头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及农产品分拣、加工、包装、预冷等设施,形成“一村一品”的优势特色产业。引导经营主体参与搬迁群众原承包地(耕地、林地、草场等)的流转与规模化经营。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与搬迁群众创新合作模式,签订就业及入股合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安置点特色农产品申报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地域特色品牌。(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乡村振兴局) 8.丰富拓展产品销售渠道。支持大型商贸旅游企业与安置点所在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和供应链条。组织动员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与有条件的大中型安置点建立协作帮扶关系,持续扩大安置点配套产品和服务消费规模。深入实施电子商务进乡村综合示范建设,鼓励企业、合作社和搬迁群众开办网上商店,通过线上线下结合,与销售地商超企业、批发市场等建立直采直供关系。市域内机场、公路、铁路、客运场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优先展示展销安置点农副产品,推动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安置点精准对接,打造产销共同体。(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9.创新安置点资产收益使用管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形成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符合规定且具备条件的可探索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资产收益可按规定用于支持搬迁群众发展产业、创业就业增收、解决搬迁群众面临的突出困难以及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为安置点的后续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公益性资产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县级财政资金统筹解决。经营性资产属集体经济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鼓励发展社区集体经济,原则上1000人以上的安置点成立1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优化安置点功能场所布局,腾出更多门面、商铺发展商业经营,收益优先用于保障安置点社区正常运转、住房维修、基础设施补短板和发展集体经济等。(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三)持续提升安置点治理水平 10.坚持和强化党建引领。构建完善以基层党组织为引领,村(居)委会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为基础,各相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社区组织体系,探索开展“智慧社区”建设。安置点日常管理以所在地村(社区)为主体,由迁出户籍所在地配合管理。选优配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主任,发挥搬迁党员先锋模范带动作用。(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发改委,市直相关部门) 11.积极推进安置区域平安建设。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在搬迁安置相对集中区域或大型安置社区因地制宜设置警务室,配齐配强社区民警和辅警力量。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安置区域“雪亮工程”建设。优化安置区域网格化管理服务,调动发挥网格员、保安员、物业管理员、志愿者、乡贤及各方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区域公共事务。加强安置区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吸毒人员等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工作。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着力提升搬迁群众安全感。(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妇联等相关部门) 12.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在安置点广泛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宣传及文化交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劳动模范评比、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积极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和心理咨询,提高搬迁群众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引导搬迁群众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结合中华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少数民族特色节日等节庆活动,引导所在地居民真正接纳、真诚帮助搬迁群众,促进新老居民人际交往、文化交流、情感交融,构建开放融合的安置区。(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广体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13.充分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搬迁群众享受的各种农业补贴和生态补偿等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开展摸底排查并建立低收入家庭监测台账和困难群众数据库,确保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中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对生活困难的搬迁群众,按照有关规定适当补贴其生活支出。持续推进搬迁群众户籍转移落户,实行“零门槛”政策,实现群众申报“应落尽落”。依法做好拆旧复垦,切实维护搬迁群众合法土地权益。确保全面完成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保障搬迁群众安置住房合法权益。规范安置住房出租行为,支持县市区探索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易地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的政策。(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四)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14.补齐社区服务短板。在各安置点依托社区服务中心,提供户籍管理、就业、就学、就医和社保、法律咨询等“一站式”服务,简化政务服务办事流程。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群众红白喜事场所。指导制(修)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成立红白理事会,推动殡葬管理与环境治理同步提升、婚丧礼俗与乡村文明相互促进。推动邮政、金融、电信、燃气、电力等公共服务网点覆盖安置点区域。加强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监管与服务。(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委组织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国有企业) 15.完善安置点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完善大中型安置点幼儿园、中小学、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福利院、养老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将小微型安置点和分散安置户纳入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支持迁入地推动教育、医疗、社会福利、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扩容升级,不断完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加大农村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支持县市区统筹做好安置点及周边学校、幼儿园规划布点工作,盘活现有教育教学资源,留足安置区搬迁户子女就近入学入园学位。落实安置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享有覆盖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个学段的奖学金、免学杂费等资助政策。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安置点卫生室(医疗点)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确保搬迁群众就近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乡村振兴局) 16.完善搬迁区域配套基础设施。将城镇安置点基础设施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一体规划,统筹推动安置点周边环境卫生和环保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产业平台配套设施升级。将农村安置点水、电、路、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纳入乡村建设行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将安置点已建成的配套基础设施纳入迁入地统一管理,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积极稳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对于连体房、列入传统村落保护目录或具有文化旅游开发价值等按规定可予以保留。对迁出地宅基地等资源因地制宜进行整理、复垦、复绿,加快推进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助推建设美丽乡村。(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文旅广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直其他相关部门) (五)强化保障措施 17.做好工作责任体系衔接。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下设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组(简称易地搬迁组),统筹推进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各县市区要配齐配强后续工作专班,确保队伍和工作总体稳定。发改部门负责加强后续扶持工作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和考核评估,健全易地扶贫搬迁脱贫群众意见建议反馈机制,及时有效解决困难和问题。乡村振兴局建立健全防止规模性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压实帮扶责任,按照“四个不摘”要求,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其他有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责推进落实相关工作。(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乡村振兴局,市直其他相关部门) 18.做好财政投入政策衔接。发挥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引导作用,带动地方财政资金、金融信贷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建设相关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提升,推动后续产业发展和群众就业创业。县市区要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等地方可支配财力,按规定支持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相关工作。积极争取省里支持,对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直其他相关部门) 19.做好金融保险支持政策衔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安置点后续产业的信贷投入,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提供金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整合有关资源和项目资金,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安置点后续产业发展。支持搬迁群众民生保障、就医以及产业发展等方面保障政策落实,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提升搬迁群众抵御风险能力。(责任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金融机构) 20.做好用地保障政策衔接。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重要民生项目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支持规划修编。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但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按有关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承诺,将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可作为用地审批的依据。拓展脱贫地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交易渠道,建立节余指标流转信息平台。允许脱贫地区在增减挂钩实施方案获批后,申请预支30%不超过300亩的节余指标流转筹资。使用脱贫县节余指标报批建设用地实现了耕占补平衡的,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脱贫县增减挂钩计划按需求实行应保尽保。原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节余指标可在省域内流转使用,其他县市区节余指标在市域内使用。统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对确权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实施优先登记发证,并免收不动产测绘、登记等费用。(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1.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支持工会组织参与务工人员联络保障工作。积极推进共青团、妇联组织参与安置点社区管理,组织调动社会资源在安置点开展技能培训、文明创建等活动。(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22.做好责任落实与激励约束机制衔接。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全面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重点任务基础上,每年要总结推介1个以上经验做法或亮点工作。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纳入乡村振兴专项考核和绩效考核范围。市发改委要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对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成效进行总结和开展综合评价,积极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督查激励表扬,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国家和省级、市级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和涉农领域投资时予以优先支持。(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把后续扶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各项工作落细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作,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二)强化统筹调度。易地搬迁组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后续扶持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按月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 (三)强化监督考核。易地搬迁组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强对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成员单位的调度督导,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序推进,相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