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22〕17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 标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郴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 标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湘司发〔2021〕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监督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种类、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种类、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制定,经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配发。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省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各级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上级相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上级相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配发和管理 第七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申领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建立本部门制作采购、配发领用、穿着使用、档案管理、回收处置等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规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中,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一)在编在职; (二)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开展执法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关于亚热带气候区域以及种类、标准的规定,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擅自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的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应与着装人员性别和身材相符。 第十一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申领程序为: (一)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在编在职(行政执法职责)人员进行审查,经集体审定后,将《湖南省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详见附件)和拟配发种类,依次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 (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和拟配发种类进行审核; (三)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配发。 第十二条  首次配发次年起,着装人员可在个人年度定额内,申请换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十三条  个人年度定额根据《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配发种类、数量、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确定,包括分年度定额和年度平均定额两种,具体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分年度定额根据当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和预算定额标准计算。第N年年度定额=Σ第N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 年度平均定额根据全部配发种类、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计算。年度平均定额=Σ制式服装及标志换发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对应的使用年限。 个人年度定额余额指标可以结转使用。 第十四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亮明身份。 着装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将制式服装和标志赠送、出租、出借或者出售给他人。 第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着装人员行政执法证号的统一分配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规范胸号标志管理,确保着装人员的胸号与其所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着装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胸号的,应当由所属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由着装人员向配发单位申请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岗位变动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调动时,由调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制式服装和标志供应标准以及调离单位出具的制式服装和标志供应证明继续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二)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退休的,在退休后一个月内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 (三)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有调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其他不再履行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情形的,在离职次日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 交回的制式服装和废旧标志由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统一回收处置。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预算编制、执行以及政府采购等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使用以及胸号分配等监督检查工作。 上一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配发谁监管”的原则,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需选配、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涉及整合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职能,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其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其他暂未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行政执法机构中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已经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行政执法机构中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上级相关文件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适用。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申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