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22-01011 郴政办发〔 2022 〕 19 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17 日 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推动郴州通用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 〕 38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湘政 办发〔 2021 〕 2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 采取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通用机场及通用航空飞行网络基础设施。通用机场、航空飞行营地、水上机场及其连接道路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新建通用机场纳入市级重点项目管理。纳入全市规划布局的新建飞行营地,按照工程建安费用的 30% 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从市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着力培育通用航空制造骨干企业。 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并形成实际投资的航空制造企业,取得国家通用航空器(不含起飞全重 150 千克以下无人机)整机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并在本市批量生产销售的,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参照《郴州市助力全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若干支持政策》(郴政办发〔 2022 〕 11 号)相关标准进行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中解决。积极争取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鼓励研发成果转化,对在市内销售航空飞行器的,每架整机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给予 2% 补贴,单架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年销售结算额首次突破 1 亿元、 2 亿元、 5 亿元的通航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 100 万元、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培育通用航空运营企业。 对通用航空运营企业经批准自主建设主运营基地并开展飞行业务的,政府给予适当补贴。通用航空运营企业租用政府主导建设的运营基地,前 3 年机坪、机库使用租金减半;对开辟省内外短途运输航线且年飞行时间 200 小时以上(含 200 小时),按每条航线给予 9000 元 / 飞行小时补贴;对开展低空旅游等业务的,按 500 元 / 飞行小时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国内航线奖补资金统筹解决。支持申报国家级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促进无人机航空物流业发展。 四、扩大公共服务和生产应用。 推广通用航空在巡查处置、医疗救助、森林灭火、城市消防、应急救灾、国土测绘、交通指挥、农药喷洒、气象探测等领域应用,所需资金从对应部门相关经费中解决。 五、大力推进通用航空产业配套建设。 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开展飞机维修、加改装业务等通航售后服务,对新取得中国民航局 CCAR-145 资质的通航企业,按其年维修维护收入的 2%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鼓励 支持 举办通用航空展会、专业论坛和特色通航旅游、通航体育赛事等活动 。 六、加强通用航空人才培养工作。 在我市设立国家教育部门和民航行业部门认可的通用航空高等学校,按规定落实国家成人教育有关政策,前三年每年给予 100 万元运营补贴;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的,前三年每年给予 50 万元运营补贴;依托本市现有院校设立通用航空有关专业,开展培训并达到一定人数,前三年每年给予 30 万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从市教育专项资金中解决。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团队携带通用航空科技成果来本市创办企业,参照《关于建设重要人才高地推动郴州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郴办发〔 2021 〕 25 号)执行,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 七、保障通用航空产业用地需要。 对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航空产业项目,优先纳入市级重点项目,按照评估价格并结合产 业政策,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集体研究,综合确定土地供应价格。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产融对接,争取国家金融政策和上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设立通用航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1 亿元以上,用于通用航空产业相关企业、项目股权投资,引导和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设立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批准的通用航空产业投资项目可申请 1 至 3 年贷款贴息,贴息最高限额为该项目贷款年基准利息的 50% 。 九、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本市,依法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通用航空企业或机构(短途运输航线运营企业除外)。 (二)本措施已明确资金来源渠道的,按相关规定兑现,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渠道的,由受益财政兑现。 (三)重大通用航空产业项目和重大活动,实行 “ 一事一议 ” 。 (四)本 措施由市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