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1〕17号),为做好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市级和县级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适当加强市级在全市性或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市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郴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匹配,形成合力。在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通过明确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落实市以下政府生态环境领域支出责任,以全市性或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事务作为重点,适度加强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强化县市区政府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属地责任,形成全市生态环境事务财政保障强大合力。 (二)坚持科学规范,厘清边界。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把握生态环境领域特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对应由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切实承担责任,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三)坚持分类施策,稳妥有序。对我市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进行规范;对现行划分有遗漏的事项补充完善;对现行划分不清晰的事项予以明确;对属于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三、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流域、跨县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市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碳排放达峰及减排行动方案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规划,县市区级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方案制定、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碳排放达峰及减排行动方案制定等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市级负责的生态环境监测网(含国控)、核与辐射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开展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生态及农村环境监测、污染源专项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根据管理和执法部门工作需要组织的其他全市性重大监测任务,全市性及跨县市区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执法专项行动、应急处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市级组织开展的专项督察、日常督察以及配合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及“回头看”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负责的生态环境监测网(含省控、县控自动站)、核与辐射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市区开展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监测,县市区开展的环境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生态及农村环境监测、污染源专项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监测、较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根据管理和执法部门工作需要组织的其他监测任务,县市区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执法专项行动、应急处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督察交办问题整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性的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红线监管、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市级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市级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报告,市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监督管理、市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及能力建设,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全市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监督管理,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信息化能力建设,全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碳排放达峰、碳中和的指导协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县市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红线监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镇村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县市区负责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整治、千吨万人和千人以上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报告,县市区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监督管理、无法确认责任人或无法退运固体废物处置,县市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县市区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信息化能力建设,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碳排放达峰、碳中和的实施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跨市及影响较大的跨县界重点区域水(含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市级层面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事项,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市级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层面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事项,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县市区级政策、规范性文件等,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有关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的指导督促和绩效评估。 (三)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