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关于规范和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规范和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防范 政府债务风险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避免项目决策和审批失范、项目概算管理失控,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范围 (一)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述第2、3种情形所称国有投融资公司,是指纳入名录管理的市本级、县市区(园区)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投融资企业,名录由各县市区(园区)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国有投融资公司进行全面梳理,其中,融资平台公司名录报市财政局汇总备案,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国有投融资企业名录报市发改委汇总备案。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汇总后于6月30日、12月31日前按要求报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备案。严禁为规避项目审批监管而新成立融资平台公司等来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 二、明确政府决策程序 (二)市本级、各县市区(园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必须分别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各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园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决策,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论证。 (三)符合第(一)条第1、2种情形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使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不得违规使用市场化融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对超过一定投资规模的项目,在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前,须由上级财政部门对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其中,县市区(园区)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完成本级评估论证程序后,须报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本级和市级评估论证程序后,还须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复核。市本级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本级评估论证程序后,须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若项目实施后债务率大于300%(以上年度综合财力水平测算),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须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 (四)符合第(一)条第3种情形的重大项目决策,须由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投资联审。县市区(园区)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初审和本级决策程序后,须报市级联审机制开展联审;2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本级初审和市级联审程序后,还须报省联审机制开展联审复核。市本级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市级决策程序及投资联审后,还须报省联审机制开展联审。 三、规范资金来源评估论证程序 (五)各县市区(园区)在申请市财政局开展资金来源论证之前,本级财政必须出具真实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市级项目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建设意见书。 每月10日前,市级项目单位将2亿元及以上需要评估论证的项目、各县市区(园区)财政局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5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上报市财政局。 每月20日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论证,形成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意见。需要上报省级财政部门论证的按照省级相关要求操作执行。 每月底前,市财政局将形成资金来源论证意见,向相关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园区)反馈论证结果。若遇特殊情况,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开展资金来源论证。 (六)申请资金来源评估论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1.市直单位和县市区政府申请开展资金来源论证的文件; 2.市级投资项目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建设意见书; 3.项目的基本资料,包括可研报告书等材料; 4.县市区资金来源审核意见等评估论证相关资料; 5.项目资金来源组成及证明资料; 6.其他必要文件。 四、建立投资联审机制 (七)超过第(四)条规定投资额的县市区(园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在申请开展市级投资联审前,必须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同意并开展初审。各县市区(园区)投资主管部门(省市指发改部门,县级除发改部门外包括园区管委会有立项批复的权限部门)牵头建立投资初审机制,对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以及是否符合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等开展初审,超过一定规模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需报上级投资联审机制开展联审。市级投资联审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联合财政、工信、科技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审。其中,财政部门负责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情况,发改部门会同科技、工信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是否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审查。 (八)投资初审和联审通过项目原则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决策程序完备,提供资料真实; 2.资金来源合理且不会造成隐性债务; 3.符合各级各部门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 4.属于确需政府投资支持的经营性项目范围。 项目未满足以上任意一条要求,或情况存疑的,发改、财政、科技、工信等部门均可一票否决。 (九)每月10日前,各县市区(园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上报市发改委,申请开展投资联审。每月20日前,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级投资联审机制完成县市区(园区)上报项目投资联审,形成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向县市区(园区)反馈投资联审结果。遇特殊情况,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开展投资联审。市发改委定期汇总我市投资2亿元及以上,需要提交省级投资联审机制审查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上报省发改委,申请开展投资联审。 (十)申请开展投资联审须提供以下资料: 1.市直单位、县市区(园区)政府申请开展投资联审的请示文件; 2.项目和项目业主基本资料(简介、法人资格证明、注册登记证明、与项目相关业绩证明、债务情况等); 3.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 4.项目资金来源组成及证明; 5.项目申请报告(仅核准制项目需要); 6.项目本级发改部门经实地考察和评定,出具的初审报告; 7.其他必要文件。 (十一)投资联审视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实地考察、集体研究、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开展。参与联审单位和专家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联审意见,均应单独填写联审意见登记表,单位须加盖公章,专家须签字,由发改部门汇总存档。投资联审结果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以最终出具的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为准。发改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根据联审单位和专家意见,形成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 五、强化项目立项管理 (十二)符合第(一)条第1、2种情形的项目,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实行审批制管理。履行审批手续时,必须同步提供以下文件:①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②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③超过第(三)条明确的投资规模项目须提供上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意见;④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所需的国土规划、行业审查等意见。 (十三)符合第(一)条第3种情形的项目,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管理。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参与投资的国有投融资公司必须同步提供以下文件:①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②超过第(四)条明确的投资规模项目须提供上级联审机制出具的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 (十四)发改部门要依托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市本级和县市区(园区)投资立项情况开展核验、抽查和监督,项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开,项目单位可凭项目代码查询项目办理过程及审批结果。未按本办法履行决策程序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立项手续。 六、严格控制投资概算 (十五)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承担全过程管理责任,项目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审批项目投资概算时,必须提供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项目建设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签署法定代表人变更责任移交书,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原法定代表人继续对项目概算管理承担责任,确保实现投资概算管理责任建设过程全覆盖,不同责任期法定代表人分阶段对相应的投资概算管理承担责任。 (十六)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调整概算。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投资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经严格论证并按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七)投资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概算核定、监督和调整职责,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定期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发现超出投资概算总额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书面通知同级财政部门暂停付款。对违规超概项目,先行追责问责到位,再严格按程序履行评估论证、重新决策、调整概算等手续后,方可继续实施。 (十八)财政部门根据批复或核定的投资概算,按工程进度拨付财政资金。对于超过概算批复的项目,未经批复调整,不得拨付财政资金。 七、加强项目跟踪审计 (十九)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每年底前将本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信息推送同级审计部门,各级审计部门应根据项目管理层级,按《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委审〔2020〕2号)要求,结合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实施特点和审计资源等情况,可以有针对性的将辖区内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列入下年度审计计划,相关审计结果及整改建议经本级党委、政府研究通过后,报上级审计机关、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八、严肃追责问责 (二十)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置: 1.在必要文件缺失情况下予以立项的,追究投资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2.人为压低投资规模或拆分项目,规避决策程序的,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3.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文件等必要文件弄虚作假的,追究对应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责任;由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文件弄虚作假的,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4.落实概算管理“双责任制”,未履行概算调整决策及审批程序,超概算的,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代建单位责任; 5.未按规定实行代建制的,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郴州经开区管委会应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或实施措施,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过程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切实履行好政府性投资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等相关责任,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建立相应的决策、管理、审计等机制。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在施行过程中出现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1.决策程序流程图 2.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 3.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同级财政部门) 4.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意见(上级财政部门) 5.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 6.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 7.法定代表人变更项目概算管理责任移交书 8.联审意见登记表 9.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