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为持续推进赋予自贸试验区和产业园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一步提高园区赋权的协同性、联动性,根据《湖南省园区赋权指导目录》(湘政办发〔2020〕4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五好”园区建设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2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郴政办发〔2021〕4号、郴政办发〔2021〕6号文件基础上,对市本级赋予园区行使的部分权限进行调整(其中,新增12项,取消31项,调整39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更新赋权事项交接书或委托书;要强化对园区赋权事项的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积极推进资料、数据交接,明确赋权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和帮助园区做好赋权承接、调整工作,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二、各园区管委会要主动与市直赋权部门对接,加快建立健全与市直相关部门的审管联动机制,接受市直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推进赋权事项全部进驻园区政务服务大厅或“园区事园区办”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切实简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质效。 三、对郴政办发〔2021〕4号、郴政办发〔2021〕6号文件和此次调整中赋予郴州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的有关权限,同步赋予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管委会行使。 四、本通知与郴政办发〔2021〕4号、郴政办发〔2021〕6号公布的事项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郴州市本级新增的园区赋权事项目录(12项) 2.郴州市本级取消的园区赋权事项目录(31项) 3.郴州市本级调整的园区赋权事项目录(39项)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