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 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有效提高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限于项目概算批复范围和规模内进行限额调整。 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责任主体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适用于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债券资金、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成立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市投融资服务中心主任、市财政事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日常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变更相关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程变更范围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工程进行变更: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或有关技术规范重要改变、建设规划调整以及重大技术变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三)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四)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更换,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确认有误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五)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项目建设期因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或税费政策等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办法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审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预计变更后投资总金额超出投资概算10%的,先按照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概,再进行工程变更审批。项目概算批复范围和规模内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如下: (一)变更后投资总金额未超过合同总金额 在确保项目按合同约定和设计图要求保质完成的前提下,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行业管理要求进行审批,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见附件1)。 (二)变更后投资总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 1.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合同总金额5%,且单次单项变更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及以下的: 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行业管理要求进行审核,经分管副市长审批,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见附件1)。 2.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合同总金额5%,且单次单项变更金额在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5%但未超过10%,且单次单项变更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及以下的: (1)建设单位组织对工程变更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 (2)协调小组办公室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建设单位根据协调小组办公室意见,依次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见附件2)。 3.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5%但未超过10%,且单次单项变更金额在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 (1)建设单位组织对工程变更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 (2)协调小组办公室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建设单位根据协调小组办公室意见,依次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见附件2)。 4.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单次单项变更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1)建设单位组织对工程变更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 (2)协调小组办公室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建设单位根据协调小组办公室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依次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见附件2)。 第三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九条  同一事项的变更应集中申报,不得肢解拆分申报。建设单位和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已批准的工程变更建立台账,严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严禁先变更工程、后补办手续。未按本办法及时申报审批,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不得纳入工程结算;事后能进行审查的,经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工程结算,但市政府批准前暂停拨付工程款。应急抢险工程的变更按照郴州市抢险救灾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隐蔽工程严格按设计图施工,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签证必须签字加盖公章确认,并收集隐蔽工程完整的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后,若原承建单位资质不能满足施工资质要求,或工程变更新增项目具备独立招标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工程变更,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或改变设计方案等事项。凡属擅自变更、未及时申报审批变更或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监理、代建、造价咨询等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将该单位列入湖南省信用信息网“黑名单”,按相关规定限制其承担全市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循“先审核、后实施”的原则,按相关要求及时办理申报工程变更手续。施工单位因变更未审核,擅自违规施工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将该单位列入湖南省信用信息网“黑名单”,按相关规定限制其承担全市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中不作为、乱作为,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郴州福城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及市属国有企业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程变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此前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已实施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自发布之日后发生工程变更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 2.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