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 郴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以下简称应急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应急抢险救灾效率,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应急工程的认定、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包括以下类别: (一)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及防洪、排水、防火等抢险排险、修复加固工程;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运输、水利、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应急抢险修复工程; (三)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应急工程; (四)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而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应急工程; (五)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经同级政府决定的其他应急工程。 第四条 应急工程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规范有序、注重效率、事权与财权及管理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和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应急工程的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按程序安排拨付应急工程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应急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应急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审批程序,细化认定标准,依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应急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巨大社会影响。 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下列工程不得列入应急工程: (一)日常维护修复治理工程。 (二)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损较轻,短期内不会进一步扩大灾害损失的修复工程。 第七条 应急工程的组织认定遵循以下规定: (一)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设立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由应急指挥部组织认定。 (二)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者跨县(市、区)的应急工程,未设立应急指挥部的,由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三)除上述情形外,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应急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认定。 负责组织认定应急工程的应急指挥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项目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本行业、本辖区实际情况,牵头建立应急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项目认定机构聘请本行业资深专家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7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本行业专家库,专家库的资质条件、数量及选定方式、动态管理要求等具体标准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项目认定机构的领导任召集人,发改、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和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八条 应急工程的认定审批按照项目认定机构提议、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联席会议认定、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1 项目认定机构根据不同险情类型,提出抢险建议和初步方案: 1.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项目认定机构应牵头召开紧急联席会议研究认定。项目认定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开展评估。 2.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联席会议审议认定。 前款第2项所称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不包括严重危害可预见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应急工程的论证、评估工作,出具工程危急程度、应急技术处置方案、拟完成工期、估算预期投资金额等意见。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公平公正参与论证、评估,与应急工程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或与需论证的应急工程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的,应主动落实回避制度。 项目认定机构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三)联席会议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审议应急工程的有关事项,出具应急工程认定、应急技术处置方案、应急工程投资估算等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经认定的应急工程按投资额度分级审批。已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可先实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1.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应急工程项目,分别由市、县(市、区)分管副市长、副县(市、区)长审批。 2.投资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应急工程项目,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县(市、区)长审批。 3.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应急工程项目,分别由市长、县(市、区)长审批。 4.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应急工程项目,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应急工程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组织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将认定结果、应急技术处置方案、工期及说明等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未在规定时限内开工的,应退出应急工程项目管理,按常规项目实施。 第九条 对应急工程项目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可采取容缺方式,简化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工程项目,可以在工程开工后90日内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储备库,储备库包括应急工程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通过预选招标方式确定,每种类型的队伍数量一般不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至少调整1次。储备库单位的资质条件、数量及选定方式、动态管理要求等具体标准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应急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从储备库中通过竞争性比选或者随机抽选确定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在储备库以外通过公开比选确定承包单位。 确定承包单位时,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同时确定。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应急工程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工程费用或者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项目合同签订前,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制部门应对项目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应急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或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应急工程的参建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和各项组织实施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限额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确保项目在预期投资额范围内实施。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工程实施之日起15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专家评审及施工图造价控制,无需进行招标上限值评审但需开展过程跟踪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过程造价管理,不得随意追加或擅自变更投资。实施过程出现隐蔽工程、变更工程等涉及投资额变动的重大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22〕34号)有关规定执行;追加投资超预期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需由项目认定机构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经联席会议研究,再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因擅自扩大应急范围,随意无序变更施工图设计等增加支出的部分,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应急工程所需财政承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及管理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 应急工程相关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根据财政资金审批规定报相关市、县(市、区)领导批准后,按照政府批准的预期投资支付30%的预付款。 应急工程实行项目审价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确定项目审价造价机构。审价造价机构出具项目工程审价报告后需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价评审。审价部门出具结算审价报告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政府批准投资额的80%。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应急工程的认定范围和条件,对违规认定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应急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郴州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19〕9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郴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市人大各办委,市政协各办委,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