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郴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打造“郴心养老”品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打造“郴心养老”品牌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郴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打造“郴心养老”品牌的实施意见 为打造管理用心、服务暖心、家属放心、老人舒心、社会称心的“郴心养老”品牌,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湘政办发〔2022〕68号)、《郴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郴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明确的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技进步和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2023年10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其清单应当包括《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清单》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年度发布制度。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均为责任单位,不再列出) 二、扩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内容和标准,在失能、失智以及有需求的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安装必要的呼叫应答、信息传输和服务监控等设备,提供规范化、专业化养老服务。支持有老年人居住的多层住宅优先加装电梯,并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2023年底前,建设兼具全托、日托、助餐、助洁、助浴、助护等服务的日间照料机构,打造“15分钟社区养老服务圈”,实现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 三、推进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各地要将民政部门纳入同级城市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并明确相应工作职责。完善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城区新建住宅区按照不少于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不少于350平方米。城区已建成住宅区按照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不少于350平方米。未达到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配置到位。城区住宅总建筑面积较小的住宅区可以与周边住宅区统筹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小区内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不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强制性规范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或者将其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 四、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按照“就近便利、相对集中、医养结合、合理布局、功能配套”的原则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形成结 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以上以失能、失智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2个以上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以上。公办养老机构空余床位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加大资源整合和场地利用, 加快形成以“一乡一阵地、一村一场所”为支撑的农村养老服务格局,打造“四助五有”(助餐、助安、助医、助娱,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队伍、有制度)养老体系。到2025年, 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达到60%以上。 因地制宜配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发挥村(居)“两委”、老年协会、社工机构、社会组织、志愿者作用,实现农村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为农村留守老年人开展互助养老提供有效载体。到2025年,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以上。 建立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依托村委会、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率达100%。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六、深化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各地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康复、照护、护理床位比例和增设安宁疗护床位。到2025年,每年重点打造2-3个“县级安宁疗护中心”。着力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以上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开展试点工作,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患有常见病、慢性病的老年人开展基本医疗、双向转诊和个性化防治服务,签约服务率达到90%以上。积极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创建,到2025年, 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比例达90%以上。推动医疗与养老、医疗与旅游、互联网与健康、运动休闲与健康生活方式、食品与健康等五大融合,全面发展以“绿水青山养眼、负氧离子养生、红色文化养心、淳朴民风养德、绿色食品养身”等为重点的康养产业,扩大康养产品供给,创新康养服务模式,推动康养事业和康养产业有机衔接、相互促进。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 七、推行老年人助餐服务。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社会力量参与、家庭尽责”的助餐机制,支持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的建设和运营,对助餐服务给予适当补贴,并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扶持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或者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提供老年人助餐服务。提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助餐提供志愿服务。到2023年底,全市新增100个“长者餐厅”。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优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 优化养老用地规划布局,将养老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予以保障。支持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服务。在城市居住区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产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闲置的村集体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场所提供养老服务,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用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提供养老服务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 九、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人才队伍培训,创新、拓宽人才培养途径,建立1个以上市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培训80名以上职业养老院院长、8000名养老护理员、400名以上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到2025年,养老机构院长持证上岗率和养老护理员执证上岗率达到100%。完善养老护理员补贴及激励制度,制定出台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入职补贴、职业等级与工资待遇挂钩等政策。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鼓励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对入职养老机构的老年服务、医疗、护理等专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引进的持有中级养老护理员、助理社会工作师、医师、护士资质的人才,给予一次性补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加强资金保障力度。 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市县两 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不低于55%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重点向专业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农村养老服务等领域倾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落实各类优惠政策。 推动税费优惠举措落地,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 优化养老服务业营商环境,落实民办养老机构奖补政策,鼓励更多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湖南有线郴州网络有限公司、郴电国际、国网郴州供电分公司) 十二、推行老年保险产品。 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试点,规范发展商业养老理财产品;引导保险机构大力发展普惠型健康保险,积极宣传推广老年人意外保险、防癌险等产品,满足老年客户产品多样化需求。鼓励各地政府为老年人购买健康、意外保险提供支持。 (牵头单位:郴州银保监分局) 十三、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发展。 加快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搭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立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着重采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信息,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在本辖区范围内实现跨部门互认。依托智慧养老平台为老人建立“线上+线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线上线下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老年需求服务项目,实现养老信息和资源的互通共享。积极推动智能养老技术的试点和示范,建立“智慧养老社区”,全面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对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数字化、网络化、动态化和智能化服务。到2025年底,“智慧养老社区”覆盖80%以上的城镇社区。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十四、推动标准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 强化标准引导,促进养老服务业管理运营高质量发展,通过购买服务、分级分类奖补等扶持政策,积极培育一批养老服务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连锁化、集团化方向发展。探索乡镇敬老院县级统管、连锁经营等管理体制改革。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对同时运营若干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同一品牌连锁的养老服务供应商,各地可按照连锁数量给予一定补助。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五、完善综合监管制度。 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多层次、多样化开展防范养老服务机构非法集资宣传,妥善处置纠纷,从严查处养老诈骗行为,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做好养老服务领域各类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养老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到2025年底,全市养老机构“安联网”建设实现全覆盖,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的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六、加强督导考核与激励奖励。 各地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紧密协作,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难题,并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工作推进有力、绩效显著、经验突出的县市区,在安排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申报省相关激励措施、遴选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因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郴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郴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类型 牵头 责任部门 达到待遇 享受年龄 的老年人 1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物质帮助 市人社局 2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 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物质帮助 市人社局 3 健康管理 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条件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照护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 4 就医便利 服务 对于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等,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 照护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 5 居家上门 服务 为符合当地规定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组织,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居家上门服务。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6 老年人 旅游休闲、文化活动优待 1.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场所。 2.8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要陪护的,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鼓励旅游景区内实行收费的游览观光交通工具、体育健身项目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外地来我市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同等享受本条优待。 关爱服务 市文旅广体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等 达到待遇 享受年龄 的老年人 7 老年人 交通出 行优待 具有本市户籍的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给予优待。 关爱服务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 8 老年人 法律援助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简化申请程序,为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依法给予援助。外市籍老年人在我市居住取得居住证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同等享受本条优待。 关爱服务 市司法局 9 老年人 住房救助 对本市城镇户籍60周岁及以上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老年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实行实物配足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给予保障。 物质帮助 市住建局 10 老年人家庭(个人)临时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65周岁 及以上 老年人 11 老年人 能力综 合评估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80周岁 及以上 老年人 12 高龄津贴 为8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现行发放标准:80-89周岁按照80元/人/月标准发放;90-99周岁按照150元/人/月标准发放。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13 百岁老年 人长寿保 健补贴 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百岁老年人长寿保健补贴。现行发放标准:600元/人/月。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经济困难 的老年人 14 养老服务 补贴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15 居家适老 化改造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16 护理补贴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17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照护服务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纳入最低 生活保障 范围的老 年人 18 最低社会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特困 老年人 19 分散供养 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自愿选择在家供养的 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20 集中供养 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自愿选择集中供养以及因失能等原因需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特殊困难 老年人 21 探访服务 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与帮扶服务。 关爱服务 市民政局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 的老年人 22 集中供 养或优 惠服务 1.老年、残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2.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照护服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23 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24 困难残疾 人生活补 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 理补贴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25 社会救助 对流浪乞讨、走失、遭受虐待、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提供临时救助、救治、关爱、护送和安置。 照护服务和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郴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市人大各办委,市政协各办委,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