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23〕22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优化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组织实施、服务保障、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达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规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措施支持和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市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旅游、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确定和公布当年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和投资计划。项目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或者在细分领域有战略性突出优势的新兴产业项目、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优先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办公楼及其他非公益性楼堂馆所项目、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八条 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 (二)已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三)已经落实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能够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四)已由相关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审批、核准、备案)。 (五)投资规模达到以下标准。 1.重大产业项目 (1)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新能源、旅游开发、高效农业、生物医药、信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2)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能源、纯商业综合体、服务业等其他生产经营性项目。 2.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1)市内建设的铁路、机场、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航电枢纽等项目; (2)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1)纳入全市统一规划、计划或方案,由市统一组织实施的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和其他直接惠及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 (2)原则上总投资1亿元以上,由市或市级(部分可由县级)以上审批或备案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公共安全等社会事业项目。 4.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原则上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水土保持和生态系统恢复工程、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资源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重大生态环保项目。 第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产业园区、企业应当对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筛选,按区域管理权限向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次年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和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并附申请表; (二)项目简介; (三)项目立项或可研审批文件; (四)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提供预审选址意见; (五)项目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对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未主动申报的,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6月30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驻郴及市属企业可以向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当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退出或增补名单。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规划用地、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和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与管理、施工以及其他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履行项目建设“三同时”规定;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参建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与参建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五)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组织资金、人员、设备和技术力量投入项目建设,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建设进度。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于年初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年末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年度建设计划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综合绩效考核,按规定予以奖惩。 第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领导联系本地区市重点建设项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和研究解决市重点建设项目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中省驻郴及市属企业,应当将当月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信息汇总,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问题或者突发事件时,应当实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联合督查。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实行业绩记录,将业绩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退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一)两年内没有实质性开工或者连续三年目标进度达不到80%以上的; (二)严重违反国家和省市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或者骗取套取政府性资金、项目建设与原批准内容不符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退出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并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重点建设项目遇到的跨区域、跨行业问题。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解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解决市重点建设项目遇到的与本部门职责有关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及时办理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强化审批衔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所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部门要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过程服务,及时完成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对需要国家、省相关部门许可的事项,实行市直有关部门对口跟踪落实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和林木采伐指标。 第二十七条 优先配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各县市区、产业园区通过减排腾出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向市重点建设项目倾斜安排;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其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所在县市区、产业园区难以保障时,在全市范围内调剂解决相应指标。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地。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政府出资的,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安排并拨付资金。地方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金融部门应积极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融资需求,主动优先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市重点建设项目收费、罚款和摊派。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秩序。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市重点建设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一)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确认中弄虚作假或者审核把关不严的; (二)无故延迟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市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的; (三)未落实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联系制度或者联席会议制度的; (四)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延迟拨付应当拨付的资金,影响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的; (五)违反规定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者违反规定增加市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负担的; (六)不及时研究和依法解决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 (七)未制定市重点建设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处置突发事件不及时的; (八)未及时督查纠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一)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和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三)未按时筹措自筹资金影响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的; (四)政府投资为主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 (五)未制定和落实市重点建设项目质量保障措施的; (六)虚报、瞒报、篡改、拒报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信息或者不及时报送市重点建设项目突发事件信息的;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和移交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影响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八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郴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市人大各办委,市政协各办委,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