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24〕14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1号)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所有预售款统一归集。所有新办理预售项目和所有未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存量项目,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100%缴存至预售资金专户;自郴政办发〔2023〕11号文件发布以来,所有未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存量项目,其所有预售资金要统一归集到预售资金专户。要以栋为单位实施监管,预售资金专户名称为“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楼栋号+资金性质(预售资金专户)”。 二、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节点拨付预售资金。施工进度达地上主体工程三分之一的,项目可累计申请拨付使用额度不超过本楼栋可销售金额总量(按照市场价格测算)的40%;施工进度达地上主体工程三分之二的,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本楼栋可销售金额总量的60%;施工进度达地上主体工程封顶的,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本楼栋可销售金额总量的80%;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本楼栋可销售金额总量的90%。预售资金专户预留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本楼栋可销售金额总量的5%。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三、根据成本构成占比确定拨付比例。根据开发建设成本的构成占比,确定预售资金拨付比例。原则上,工程建设费用预售资金可拨付比例不超过80%〔其中:人工费用(主要为农民工工资)不超过20%,材料费用不超过50%,机械费用不超过5%,设备费用不超过5%〕;开发经营费用(包括税费、管理费等)预售资金可拨付比例20%。 四、强化预售资金流转封闭运行管理。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监管银行名录库。升级郴州市商品房市场监管系统预售资金监管模块。开发企业需提交所有合作单位的有关合同、法定代表人、银行账号等真实资料备案,由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把关,确保所有预售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于本项目楼栋有关的工程建设。开发企业申请拨付预售资金时,需提供上一笔资金拨付凭证、收款单位收款资料和本次申请拨付明细等资料备查,上一笔预售资金的拨付去向及使用情况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启动本次预售资金的拨付审核工作。 五、提高开发企业资金拨付比例。开发企业应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企业资质和水平。开发企业为一级资质的可依工程进度节点确定的拨付比例上调3个百分点、开发企业为二级资质的上调2个百分点;施工企业为特级资质的可依工程进度节点确定的拨付比例上调2个百分点、施工企业为一级资质的上调1个百分点。同一项目可以叠加,但总上调比例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对开发项目当年发生安全事故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取消以上激励措施。 六、强化预售资金检查监督。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要会同监管银行,加强对预售资金拨付去向和使用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拨付给施工总包方的资金去向及使用情况。对不按要求配合检查的,停止项目预售资金拨付业务。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