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 2024 〕 8 号 郴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北湖机场保护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北湖机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29 日 郴州北湖机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郴州北湖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3 号)、《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6 号)、《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7 号)、《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5001-2021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 2023 〕 1 号)、《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 2022 〕 35 号)、《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 AC-118-TM-2011-01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北湖机场(以下简称郴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项目建设审核、净空环境保护、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郴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 55 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包括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 6 公里半径范围及跑道两端 15 公里范围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和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0 公里、跑道外 20 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四条 郴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 10 公里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平行线围成的区域,包含以郴州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半径 10 公里的圆形区域。 第五条 郴州机场空飘物重点防治区域主要包括机场及邻近航道区域周边广场、公园、景区、公墓、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 空飘物 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 飘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 0.3 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风筝、孔明灯的防治要求参照《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民航发〔 2023 〕 14 号)执行。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划设与公布 第六条 郴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七条 郴州机场应当按机场总体规划及时生成、更新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以及机场基础数据,经民 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工信、环境保护、应急、农业、气象、文旅、综合执法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备案。 第八条 郴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升空物体限制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升空物体禁飞区,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在禁飞区升放可能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 第九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郴州机场应当采取措施,协助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 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十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郴州机场净空保护。 第十一条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 30 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十二条 在机场围界外 5 米范围内禁止搭建任何建筑和种植树木。 第三章 机场净空审核要求与程序 第十三条 障碍物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项目选址规划时,其最高点绝对标高(指最高点的 1985 年国家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超过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中的限高(符合遮蔽原则的除外)。 可以采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遮蔽方案,并将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报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在郴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净空审核意见: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5 公里、跑道两端外各 4 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第十五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5 公里、跑道两端外各 4 公里区域范围外,对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区块或者地块进行合理分区后,可以在审批详细规划前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征求专项净空审核意见。获得专项净空审核意见后,在其载明的有效时限内,符合详细规划的具体建设项目无需再次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空飘物重点防治区域依法禁止或限制销售和升放气球行为,禁止或限制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等活动;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净空保护区域内(含障碍物限制面)建设项目后,应当将批文抄送郴州机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文推进建设,同时将项目高度控制规划图纸抄送郴州机场。 第十八条 郴州机场收到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批文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踪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核实建设项目设置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 (三)障碍物限制面内,对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 1.2% 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面( 1.6% ~ 2% )的建设项目,除做好第一项、第二项工作以外,还应当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做好航空情报服务保障工作。 (四)报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完善机场净空数据库。 第十九条 在郴州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以内使用塔吊、吊车、混凝土泵臂等升空器械,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当向郴州机场提出申请并按答复要求进行作业,禁止超高作业。 第二十条 因举办民族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时,举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郴州机场提出包含有关升空物体种类、升放起止时间、升放高度、活动范围等申请,郴州机场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一日内答复。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应当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县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县级以下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通报郴州机场,郴州机场应当立即给予答复。举办单位应当按照答复的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郴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利用高射炮、火 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向郴州机场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郴州机场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做好保障工作。 郴州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郴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属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应当邀请郴州机场参与建设项目的高程审查,按程序书面征求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北湖区应当将郴州机场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达到净空审核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 (五)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六)应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征求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净空审核意见期间,不计入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审批时限。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 XY 坐标(平面坐标)和相关高程数据应当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 高程基准应当采用 1985 年国家高程基准,经纬度坐标应当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WGS-84 坐标系, XY 坐标所采用坐标系应当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 测 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审核要求与程序 第二十五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划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设置工科医疗设施或产生电磁辐射等设施设备,可能影响民航通信和机场电磁环境的,由相关单位商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确有必要的,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需要报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报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新增超高障碍物和升空物体处置程序 第二十九条 郴州机场按照行业规范对净空保护区域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并协助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增超高障碍物。对不符合行业要求的障碍物标志、标识,应当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产权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郴州机场发现疑似新增超高障碍物时应当立即组织实地测量和调查评估,并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立即报告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疑似障碍物基本情况。 (二)经评估确需发布航行通告的,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采取临时安全管控措施。 (三)障碍物产权单位认为郴州机场测量结果与实际情况有偏差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报郴州机场复核认定。如复核认定结果与郴州机场测量结果不符,应当调整航行通告,同时将复核认定结果报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四)调查评估应当包括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并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五)确属超高的障碍物应当组织拆降,拆降工作完成后, 组织相应资质测绘单位复测,复测结果报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复核。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应当在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后 24 小时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障碍物确需拆降的,由郴州机场报告障碍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郴州机场障碍物报告后,依法及时组织拆降或者拆除,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配合。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郴州机场提供的技术规范组织拆降或者拆除。 能够当场拆降或者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 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构筑物原则上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或者拆除,建筑物原则上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 拆降或者拆除完成后,障碍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复测,并通过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复核验收后,将有关情况抄送郴州机场。 第三十四条 郴州机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并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 (一)发现升放艇、热气球、风筝、滑翔机、动力伞、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影响净空安全时,应当立即责令升放单位或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并及时报告文旅广体、公安等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发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事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责令升放单位或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快速启动放气装置,并及时报告气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郴州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机场保护办公室),牵头单位为市交通运输局,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门: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做好净空保护的综合协调、日常服务工作;负责空飘物防治有关工作沟通协调及监督检查;负责综合交通建设项目净空和电磁环境审核的协调服务工作;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郴州机场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净空联合巡查;协同郴州机场协调、报告、处置影响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活动或者行为。 (二)发改部门:负责协同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净空管理,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告知项目业主履行净空审核程序。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指导郴州机场总体规划编制与相应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负责将依法批复的机场发展规划、净空保护区域、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及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和协助郴州机场做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 一张图 ” 系统相关技术工作,并做好审查校对;负责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负责依法查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行为。 (四)工信部门:主管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督导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电气化铁路、无线电台(站)、通信基站和铁塔、工科医疗、高压输电线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项目,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负责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排查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信号干扰源,查处违规设台行为,做好可能影响民航通信安全建设项目的电磁环境审核的协调服务。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空飘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公安部门:负责打击 “ 低慢小 ” 飞行器违规飞行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空飘物违规升放以及未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的行为;依法查处违章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落实反恐防爆等恐怖主义活动社会综合治理和涉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公安机关事项,接受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七)气象部门:负责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查处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八)住建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所管辖的在建建(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高程监管、处置;负责机场邻近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施工机械设备的限高管理。 (九)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工业企业焚烧工业垃圾、工业排烟排尘的监督管理和处置。 (十)教育部门:负责机场周边学校空射光源的管理。 (十一)文旅广体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组织升放飘浮物、升空物等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的净空审核的协调服务,对影响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置;文旅广体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协调服务;督促业主履行净空保护区域内组织升放飘浮物、升空物等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的净空审核手续;负责净空保护区域内文化、旅游和体育项目、活动对空照射的高强激光灯、探照灯等光源的协调监管。 (十二)水利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净空限高管控。 (十三)林业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林业设施建设项目净空限高管控和净空超高林木采伐审批工作;结合森林消防巡逻协助开展净空巡查。 (十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销售无人机、孔明灯等行为。 (十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区净空超高广告类设施和擅自设置向空中照射高强激光灯、探照灯等城市光源的监督管理;依职责对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农作物、布局规模养殖场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行为进行处置,负责抓好净空保护区域内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十七)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负责机场周边树木种植管理,禁止所植树木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从严设立、管理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运用县市区主流媒体开展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净空联合巡查;负责辖区内升空物体及城乡建(构)筑物净空超高管控和处置,并对确属净空超高障碍物组织拆降或者拆除;明确净空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查处违法行为或移交违法线索。 (十八)乡镇(街道):负责节日庆典气球管控;接到悬挂或放飞气球等信息后应当及时通报郴州机场;配合拆除影响航空运行安全的气球;配合辖区内空飘物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违规售卖空飘气球摊点查处工作、配合开展空飘物巡查和情况处置。 (十九)供电、通信部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架空输电线路、通信铁塔、光伏场站、升压站等电力、通信建设项目,应当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审核程序,禁止未审先建;会同郴州机场建立能源、通信项目净空审核服务机制,共享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能源、通信项目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邀请郴州机场参加。 (二十)郴州机场: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日常、动态巡视检查,对影响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活动或者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超高障碍物拆降或者拆除;提供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协调对接和技术服务;协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设置净空保护警示标识。 第三十六条 由机场保护办公室牵头,每年组织一次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联合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一次超高建(构)筑物摸排。郴州机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巡查,按照《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 2022 〕 35 号)等规定组织开展。 机场净空巡查可以采用人工巡视检查或者自动监视(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开展。采用无人机开展净空巡视检查的,应当符合飞行管理有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机场保护办公室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者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郴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增建(构)筑物确属超高的,超高部分应当拆除,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修建、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设施和其他障碍物体,未经批准在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升空物体,影响航空器正常起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危害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郴州市 A 类通用机场的保护管理由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根据通用机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关于征求 XX 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参考) 2.XX 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3.XX 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4. 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附件 1 关于征求 XX 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参考)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XX 建设单位的 XX 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位于 XX (详细地址),属于 XX 项目(项目类型如:住宅),请贵局对建设项目出具净空审核意见。 XX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公章或有关专用章) 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 2 XX 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 建设项目简介: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所处建设阶段和建设周期,占地面积、拟建高度等) 建设项目存在 £ 对空光源 £ 电磁干扰 £ 对空流场 声明: 所填内容、所提交的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的书面资料是真实、合法的。 建设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3 XX 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编号 坐标点 名称 经纬度坐标 (大地坐标)(度分秒) XY 坐标 (平面坐标) 坐标点 ±0.00 地面高程( m ) 拟建建(构) 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 m ) 备注 200 0 国家 大地坐标系 WGS - 84 坐标系 用地红线图坐标系 经度 纬度 经度 纬度 X Y 注:( 1 )应当提供建设用地界址点及关键位置点的经纬度坐标和 XY 坐标; ( 2 )经纬度坐标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WGS-84 坐标系, XY 坐标所采用坐标系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 ( 3 )建设项目名称或者备注中,需说明建设项目类型,如基站、高压线、楼房、水塔、烟囱等; ( 4 )坐标精确到 0.01 秒,高程基准采用 1985 年国家高程基准; ( 5 )如建设项目存在对空光源、电磁干扰、对空流场,应当说明其影响范围和高度; ( 6 )附测绘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测绘单位要求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 附件 4 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 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疗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