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2 5 -0 10 0 1 郴政办发〔 2025 〕 2 号 郴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印发郴政办发〔 2024 〕 14 号文件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 政府各工作部门, 中省驻郴 各 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 2024 年 9 月 13 日印发的《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郴政办发〔 2024 〕 14 号)部分内容修订如下并重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件第二部分: “ 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节点拨付预售资金 ” 中 “ 预售资金专户预留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本楼栋可销售金额总量的 5% ” , 修订为 “ 预售资金专户预留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本楼栋销售进账金额的 10% ,直至预留资金金额达到本楼栋可销售金额总量的 5%” 。 文件修订部分自 公 布之日起施行,未修订部分仍按原 公 布时间施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1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