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 2025 〕 6 号 郴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航线航班开发管理办法》的通 知 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审计局、郴州北湖机场有限公司: 《郴州市航线航空开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3 月 25 日 郴州市航线航班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民航事业发展,保持航线航班稳定,规范管理航线航班开发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旅游、商贸及航空等相关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北湖机场(以下简称北湖机场)航线航班开发培育、航线航班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开航线指北湖机场从未开通运营的航点,或者原已开通且停飞 1 年后重新运营的航线。 本办法所称加密航班指在北湖机场至某航点已有定期航班的基础上,加飞始发(终点)或经停郴州的航班。 本办法所称直飞航线指航班从始发航点直飞北湖机场,再从北湖机场直飞始发航点的往返航线。 本办法所称经停航线指航班从某一航点直飞北湖机场后再直飞到另一航点的往返航线。 本办法所称调整航点指在北湖机场现有开通的经停航班,根据市场情况将其中某一个航点调整为另一个航点,或者取消某一个航点。 本办法所称续签航线指在北湖机场已开通运营,且当年度已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下一年度继续保留的航线。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公司为航空公司、旅游包机公司以外,与北湖机场合作开通航线航班的服务机构或企业。 第四条 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持航线航班稳定性为前提,北湖机场可灵活选取与航空公司、第三方公司以及旅游包机合作的模式开发航线航班,并与合作方签订定额、保底协议(合同)。 第五条 本 办法所称补贴对象指在北湖机场合作开通国内客运、货运航线航班的航空公司、第三方公司以及旅游包机公司。 第六条 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遵循专款专用、统筹兼顾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航线航班开发计划审核,负责补贴专项资金预算、拨付和绩效管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请省级补贴专项资金。市财政局负责补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适时对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市司法局负责对航线航班开发有关合同(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北湖机场负责航线航班市场调研、提出航线航班开发计划,负责拟定补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核查补贴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申请和支付补贴专项资金,负责北湖机场的安全运营。 第二章 航线航班开发 第八条 航线航班开发按照通达全国各大区域经济城市、国际航空枢纽和区域航空枢纽城市、重点客源城市,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满足群众出行需要的原则,优先开通大中以上城市。 第九条 新开航线航班开通前应进行市场调研,并根据航线航班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确保航线航班平稳有序健康运行。 第十条 北湖机场应当在当年 10 月前制定第二年的航线航班年度开发计划,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计划为航线航班专项补贴资金财政预算安排和资金支付的依据。在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范围内,根据航线航班的运行情况,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文旅广体局、北湖机场可续签航线、加密航班、加开临时航线、调整航点和执飞航空公司(第三方公司)。 第十一条 对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新开航线航班,由北湖机场提出航线航班开通申请,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领导审定;对未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航线航班,原则上不予新增,确需开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提供所开航线航班预评估报告,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方可开通。新开航线航班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新开 航线航班计划获批后,北湖机场向有时刻资源的航空公司(第三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征寻合作意向,并进行初步比选。初步比选后,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文旅广体局、北湖机场与 2-3 家航空公司(第三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就航线结构、执飞班期、航班时刻、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合作期限等方面进行市场询价和综合研判,确定合作意向方。确定合作意向方后,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北湖机场组成谈判小组,与合作意向方进行洽谈,确定补贴标准、优化航班时刻。航线航班合作有关协议(合同)由北湖机场负责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签,逐年降补的可以签订 2-3 年的长期协议(合同)。航线航班保证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条航线 2 个月的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建立航线航班退出机制。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度对航线航班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及评估,对年度平均客座率达到 70% 及以上的航线航班,在签订新的合作协议时协商确定减少或取消补贴。原则上同一航线的市场培育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年。对市场培育期满的航线航班,以培育期内最后一个航季的补贴标准为基数,应当逐年降低航线补贴。对无法降低航线补贴,但确需保留的航线航班,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下一年度(航季)合作协议(合同)。对航班客座率长期偏低、且未呈现上升趋势的航线航班,提出调整补贴或取消该航线的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新开航线航班补贴标准不得突破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授权标准。货运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可采取 “ 一事一议 ” 的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续签航线补贴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加密航班不得高于双方正在履行的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的补贴标准。 第十六条 境外客运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待北湖机场开通国际业务后再予以明确。 第四章 补贴专项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七条 航线航班合作方申请补贴专项资金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 补贴协议(合同); 2. 补贴专项资金申请表; 3. 航班运营数据及补贴明细; 4.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航线航班补贴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具体以航线航班合作协议(合同)为准。对合作方报送的补贴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由北湖机场初核、市交通运输局复核、市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批。以上流程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申请拨付补贴专项资金,北湖机场负责支付至合作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依法延伸至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对弄虚作假、骗补套取补贴专项资金的航空公司(第三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取消航班补贴,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专项资金补贴使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乘飞机来郴旅游奖励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郴州市航线航班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函〔 2022 〕 146 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对航线航班开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