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2-00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巩固全市产业园区在经济建设中的龙头和主导作用,促进产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经济实力,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优化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发展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园区项目审批效率 (一)落实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规定。认真落实《关于授予郴州市省级产业园区行使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意见》 ( 郴办发 [2010) 26 号),确保市直及中省驻郴单位授权省级产业园区行使的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到位。市直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授权移交、审批指导监督工作,将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权及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收费、行政处罚等权限下放至规定园区;需上报省直部门的,由市直各部门协助上报;公安、消防、国土资源、规划、工商、税务等确因法律规定不能委托授权的部门,应在园区设立分支(派出)机构,明确一名副职领导负责园区项目落户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属县级管理权限的行政审批及相关收费、行政处罚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和法定程序下放到所属省级产业园区。 (二)园区设立政务服务机构。园区设立政务服务分中心,授予园区管委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职能部门在园区设立的分支(派出)机构所办理的事项进入中心办理。办理审批事项按照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 50% 以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审批事项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倒推办理流程中的具体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对园区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和超时默认制,即对项目单位资料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批事项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否则视为该部门已同意审批并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健全全程代办制。园区管委会设立企业服务机构,凡涉及园区企业需到园区外办理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由园区管委会企业服务机构全程代办,企业配合。 (四)实行并联审批制。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共同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园区政务服务分中心具体实施,采取联合现场踏勘、现场会办和联合会审、联合验收等形式同步办理,并联审批。 (五)建立重大项目跟踪督办制度。对园区内投资 1 亿元人民币或 2000 万美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由当地政府成立项目跟踪服务小组,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实行园区封闭式管理 (六)严格控制对园区企业的各类检查。进入园区企业开展巡查稽查、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调查核实、评估评比等活动,必须按照《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办发 [2010]2 3 号)执行。开展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在每年年初制定涉企常规检查年度工作计划,于当年 3 月底前报当地优化办备案并在媒体公示。执法部门到园区企业检查,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均须到园区管委会备案登记,由园区管委会派员一同参加。对未经当地优化办或园区管委会备案的任何检查、评比、收费等行为,园区企业有权拒绝,可不予接待。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园区企业实施拉赞助、强制征订报刊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七)实行园区企业“宁静日制度”。涉企常规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检查应集中安排在每月的 21 日以后进行。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殊情况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每月 1- 20 日内对园区内企业开展常规检查。 (八)实行同城一家检查制度。市直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应当科学界定市、县两级检查权限和检查范围,避免市、县两级对同一企业重复检查。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涉及多个内设机构需要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的,应坚持协调统一原则,只能由该单位组织联合检查,不得实施多头检查。 (九)实行集中年检年审。各级各部门应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项目,为企业提供集中办理年检、年审等各类服务。 (十)落实收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 (2012] 14 号 ) 规定,进入省级以上园区的项目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涉企的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关于继续实行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郴政发 [ 2011]7 号)规定执行;园区所在地政府可通过打捆结算、招标等形式进一步降低涉企的服务性收费标准。对依法保留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 三、改善园区服务保障体系 (十一)园区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才以及与园区企业签有固定期合同的务工人员在就医及其子女就学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已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十二)加快推进园区社区服务、医疗卫生、教育、公共交通、水电供应、文化娱乐、环卫、购物等配套设施建设,满足园区企业员工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 (十三)园区所在地政府每年向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员工提供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 四、加强园区治安保障 (十四)强化园区周边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治安责任。园区所在地乡镇政府、村级组织要加强对当地村民的法制教育,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园区企业在建设项目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当地村民的矛盾纠纷。 (十五)建立和完善园区治安保障机制。建立和落实项目落户地公安机关整治施工环境工作责任制,破坏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施工环境案件报警、处置、打击等应急处置机制,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民警驻勤制度等。在园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配置足够警力,并足额保障园区治安工作经费。 (十六)打击破坏施工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破坏园区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偷盗施工设备材料等损害和破坏园区项目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打击。 五、强化园区发展环境监督检查 (十七)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落实优化园区发展环境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把优化园区发展环境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加强对本级本部门落实优化园区发展环境工作责任的监督检查,反时纠正和处理发现的各类问题。 (十八)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政府督查部门、优化办建立优化园区发展环境工作的督查机制,加强对园区发展环境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涉及园区发展环境的举报投诉。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对各级各部门执行优化园区发展环境政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类损害园区发展环境的案件。建立对园区发展环境的监测评价体系,每年至少组织开展 1 次园区企业对职能部门的评议。 (十九)严肃查处损害园区生产经营和施工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在办理园区事务中态度恶劣、效率低下、故意拖延推诿影响园区企业落户和生产,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增加园区企业负担,向园区企业索拿卡要谋取私利等行为,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 [2009125 号)、《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湘办发 [2011]9 号)、《郴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 ( 郴办发 [2012)2 号)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严厉问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承揽或违规介绍亲友承揽园区工程项目建设,干预和插手园区工程项目承包发包、材料采购等谋取私利、损害生产经营和施工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六、建立优化园区发展环境工作机制 (二十)建立优化园区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级政府分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负责人召集,及时研究、协调、处理优化发展环境重大问题。 (二十一)加强园区优化经济发展组织建设。园区设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机构,履行优化园区发展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查究问责职责,加强与园区企业的联系,了解情况,互通信息,及时研究解决园区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十二)建立园区、地方、企业联谊机制。园区管委会牵头与当地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园区企业开展联谊活动,构建和谐互利的园区、地方、企业关系。 (二十三)建立支持园区发展考核机制。市、县两级政府将各级各有关部门服务园区和优化园区发展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评估内容,并实行严格考核。对在优化发展环境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每年度给予相应的表彰。 二 O 一二年九月七日 责任编辑/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