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通知 郴政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不断壮大和提升企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上市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资本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是扩大规模,加快发展,提高运行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是筹集社会资金再投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构筑发展平台,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资本市场、搞好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眼界,破除不愿上、不敢上、怕付成本、怕受监督、小富即安的陈旧观念,抓住当前国家发展资本市场的大好机遇,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资源,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优化政策环境,积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步伐 (一)明确企业上市工作目标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强引导,强化服务,努力形成“培养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核准发行一批”的上市批次推进格局,力争每年实现1至2家左右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争取到2010年底全市新增境内上市公司3家,境外上市公司1家,从资本市场筹资(含上市公司再融资)25亿元以上。   (二)市政府成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证券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 (三)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挑选和培育一批符合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要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对尚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要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引导和推进企业按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改制。对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指导其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做强做大主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构,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进行规范运作,夯实上市基础,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进入上市工作程序。 (四)加强企业上市的协调服务。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从上市后备企业中选择一批具备条件且有明确上市意向的企业,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列为市重点拟上市企业,实施重点指导和扶持。国资委、发展改革、经委、国土资源、财政、环保、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对拟上市企业服务协调机制,积极做好重点拟上市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企业上市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对企业争取上市过程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具无违法记录证明的,由相关市直部门统一受理,并限时办结。 (五)加强企业上市的培训和宣传。要适时通过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研讨班,组织“拟上市企业沙龙”等形式,加强资本市场、资本运作和企业上市规则基本知识的培训,及时通报资本市场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交流企业上市工作经验,帮助拟上市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步伐。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企业境内外上市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企业上市的成功范例、企业上市前后变化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等,激励更多企业争取上市。 (六)组织优质中介服务团队。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上市企业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的跟踪与了解,建立中介机构诚信和执业档案,为拟上市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和便利。要严格筛选一批信誉度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向我市拟上市企业宣传和推荐,降低企业上市成本,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七)推动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重视提高已上市企业郴电国际的质量和形象,协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支持郴电国际具备持续再融资能力,帮助解决再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要积极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低成本扩张,进一步增强我市上市公司的整体实力和郴州上市板块的影响力。 三、实施鼓励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一)改制或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应及时向市金融证券办报备,经确定为拟上市企业的,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上市前期工作。对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市、县(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全额返还。 (二)对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经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报市政府审定后,自签订协议年度起3年内,以签订协议前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其实际缴纳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县(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返还。3年内未申报上市的,不再给予返还。 (三)市政府各类专项产业引导资金年度安排时,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单位要优先为拟上市企业向国家、省争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项目和资金。 (四)拟上市企业列入计划后,利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返还。 (五)对企业已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在通过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辅导验收合格后,市政府从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实现境内外上市成功的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市政府从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市政府从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市政府从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六)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或其他方式直接融资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资用于本市项目的,或通过借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落户我市、在我市境内纳税的,由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报市政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奖励。 (七)对为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含借壳上市)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按照市政府有关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四、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制定全市培育上市公司的规划、目标及措施,协调企业上市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作为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上市工作的经费,主要用于业务培训、境内外证券市场考察、邀请各有关专家指导、授课、讲座等。县(市、区)有相应拟上市的企业也要成立有关的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企业的上市工作。 (二)上市公司享受项目补助及奖励金额,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三)加强统筹协调,促进企业上市工作健康发展。企业上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拟上市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引导更多的企业实施上市战略,全面推动工业与农业、基础设施与旅游服务业企业一起上,大企业与小企业一起上,国内证券与境外证券市场一起上,努力开创我市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局面。 郴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五日 责任编辑/L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