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发〔2008〕6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 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湘政发〔2006〕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 农业生产 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 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 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有利于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农村生产要素合理 配置,推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 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有利于进一步挖 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 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 义新农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 事来抓,强化工作措施,推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 作社法》为依据 ,围绕全市十大农业优势产业,着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 程度和现代农业水平,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的 生产经营 自主权和家庭财产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革,发 展规模经营。 ——坚持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以农民为主体,尊重农民意愿,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引导农民立足当地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鼓励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大户、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服务组织和农村经济能人领办、创办农民 专业合作社。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以服务为宗旨 ,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有效扶持;不得统包大揽、行政包办。 ——坚持“四有五化”管理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四有”指有明晰的产权、有 完善的服务体系、有民主的管理制度、有合理的分配机制;“五化”指生产标准化、经营品 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 (三)目标任务。通过较长时期的努力,力求70%的产业农户自愿加入农民 专业合作社,70% 的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生产、加工和营销,70%的农业生产资料由农民专业合作 社组织供应,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全市十大农业优势产业。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一)做好登记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须经农民专 业合作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营利性专业合作组织及所办经济实体依法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非营利性农民专业协会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对符合 登记条件的,各登记机关应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为农民申请专业合 作社登记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二)组织农业项目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移民开发、红壤开发 、国土整理、蔬 菜基地建设、科技推广、退耕还林、测土配方施肥、农民素质教育等国家支持发展的农业和 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可依法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充分调动农民专业合作 社实施农业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三)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从2008年起市财政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 资金,支持农民 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 技术推广等服务,今后视财力增长予以增加。 (四)提供信贷支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信用考 核评价办法,完 善信用贷款机制;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的情况下, 适当增加农户小额贷款额度;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以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促进农户间 的资金合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五)实行税费优惠。严格执行国家对农业生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税 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负担。 (六)提供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 养基地、农机示范 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可以纳入农业生 产用地管理。种植、养殖、加工生产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运输,交通部门应当优先提供“绿色通道”。 (七)提供项目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支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 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 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与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同等对待。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 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境外 、国外市场。 (八)鼓励引进专业人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由各 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代办缴纳养老保险金等手续,其工作时间 可计算为连续工 龄。 四、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纳 入重要日程,根 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经费,明确专门工作人员 ,建立起指导和服务的工作机制、工作规程和工作责任制,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切实提高指 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 织的指导,认真总结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验和典型,抓好示范引导,促进其更好更快 发展。 (二)完善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工作机制,具体考核 办法由市农经局 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能,制定支持 、指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工作细则。 (三)搞好监测评比。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动态监测机制。对通过工 商登记取得法人 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其“四有五化”标准和实际服务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标 准的授予“郴州市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对“郴州市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测 ,监测不合格的要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称号。监测评价具体办法由市农经局 制定。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