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 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郴政发〔 2009〕 11号 CZCR-2009-00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开放型政府为目标,按照依法行政、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要求,推进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三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集体决策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法律论证制度、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决策听证制度、决策公示制度、决策公开制度、决策监督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提高决策水平,使决策更好地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2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根据价格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市人民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 (九)审议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 (十)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决定; (十一)重要奖惩事项的确定; (十二)其他需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从其规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 第八条 市长代表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并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负责。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决策。 市政府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咨询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 第九条 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长交决策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条 拟决策事项确定后,市政府有关领导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论证。对涉及有关法律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市政府法制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征求公众意见时,应当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以及联系部门、联系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和建议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市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市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应当到会。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因事不能到会的,除必须立即决策的紧急事项外,相关议题应当留待下次会议审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议题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郴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有关负责人,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3-5名市民代表列席或者旁听。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其中,组织了专家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举行了听证会的,应当说明专家、社会公众、听证代表的意见及采纳或未予采纳的情况; (二)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市长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 市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 市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市长或者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按职权临机决定,并及时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者向市长报告。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策。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应当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二节  专家咨询制度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全市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参与,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从市内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中确定在行业或者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重大政策、重大问题、重要规划等咨询工作。 对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若干子专家库。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联络工作机构,负责与专家开展工作联系。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过程中,应当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研究咨询机构进行论证,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重大行政决策咨询机制。 完善市人民政府内部决策咨询系统,建立统一管理、资源共享、运转协调、便捷高效的内部决策咨询体系。 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有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国内外专业研究咨询机构进行研究论证。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专家的咨询论证工作,保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独立性,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 第三节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会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地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举行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事项、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代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时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不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行政机关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举行前10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指定。决策承办单位直接参与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制定的人员不得担任该行政决策听证会的主持人。 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第三十三条 听证会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第三十四条 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决策承办单位。 第三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会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采纳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节 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十七条 涉及两个以上市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还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十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郴州政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统一公布。未经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 在《郴州政报》上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日常工作,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当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第四十四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规定每隔两年应当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下载。 第四十五条 建立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市政府法制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决策,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决策。 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执行决策或者改变决策内容。 第四十七条 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负责领导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市人民政府决策及时落实到位。 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执行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有关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处置请示,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报市长决定。但在市人民政府未决定调整或终止决策执行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对市人民政府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有督促检查职责,应当定期检查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负责决策具体执行的市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搜集有关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馈。 第四十九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信息网络系统,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查,认为重大行政决策确需调整或重新研究的,报市人民政府按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暂缓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修订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应当责成决策执行单位及有关方面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的内部层级监督,健全完善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创新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和方式。 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有关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的重大行政决策,或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向上级报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自觉接受市委的领导,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郴州政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为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郴州政报》、市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社会评议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重视并及时处置,处置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作出书面说明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决策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实行行政决策失误问责制度。 第五十八条 在实施行政决策及执行过程中,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决策及执行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郴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对做出的决策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擅自改变或者违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决策行为的; (五)重大行政决策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的; (六)不依法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会结果的; (七)因违法实施行政决策及执行导致行政赔偿的; (八)违反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九)其他行政决策及执行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 条  行政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决策及执行中违反法定程序,擅权专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公布前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l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