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义务教育扩容工作的意见  郴政发〔2009〕1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含县城,下同)合格学校建设,加快城市义务教育扩容步伐,切实解决城市学位严重不足的矛盾,确保城市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上好学”,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义务教育扩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义务教育扩容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学校“太挤”,学位不足,班额过大,严重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安全管理,也是制约城市规模扩张、城市人口聚集的重要因素。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和助推“两城”建设的高度,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发展先发展教育,建设先建设学校”的指导方针,加快推进城市义务教育扩容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学校布局与城市扩张同步,办学规模与人口总量匹配,单个学校的规模、班额、生均用地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二)市中心城区:2010年底前,完成19个扩容项目,新增义务教育阶段学位2.2万个以上,其中,北湖区、苏仙区分别完成10所和3所义务教育学校扩建、新建任务,新增义务教育阶段学位2.1万个以上。根据“两城”建设进程,制定并落实市城区总人口分别达60万、80万、100 万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扩容专项规划。 (三)各地要科学预测所辖城区适龄儿童、少年总量及其增速,适时扩容。 三、坚持科学规划 贯彻“优秀城市需要优秀学校”的理念,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坚持“科学预测、合理布局、保障供给、适度超前”的规划原则,促进城市义务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同步发展。要把最适宜、最安全的地方规划为学校建设用地。坚持规划的严肃性,严禁随意改变学校用地性质。 四、落实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扩容主体责任,理顺管理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实行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相关规定,明确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扩容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北湖区、苏仙区政府承担规划实施、经费投入、学校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要在2010 年底前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下放至北湖区、苏仙区办学,教师编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一并划转,市本级不再办义务教育。 五、多渠道加大经费投入 (一)坚持教育公益性质,依法依规落实政府投入。进一步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7〕21号)精神,市本级城市教育费附加的50% ,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用于教育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教育部分等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扩容。 (二)设立扩容专项资金。市本级设立奖励补助专项资金,2009年、2010年各安排7000万元,2011 年及以后每年视情况安排,用于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扩容。北湖区、苏仙区政府要常年设立扩容专项资金,确保扩容需要。 (三)实施贴息鼓励政策。支持北湖区、苏仙区根据扩容需要向银行贷款,贴息一定两年,资金由市财政从教育费附加中列支。 (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鼓励社会和个人捐款、融资办学。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市本级每年不少于50万元,县市区每年不少于10 万元,实行以奖代投,促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完善办学条件。对民办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实行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制度。落实民办学校应该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盘活现有教育资源。对不再具备办学条件的各类学校,可进行资产处置和开发,盘活资金择址新建义务教育学校。 六、整合现有教育资源 将郴州职业技术学院东院承债式移交苏仙区举办义务教育,苏仙区承担债务3000万元;将五岭中学承债式移交北湖区举办义务教育,北湖区承担债务5000 万元。 七、建立师资及时补充机制 对新建学校,要及时核定其办学规模、机构级别和教职员工编制。对改扩建学校,要坚持国家规定的师生比,及时核增教职员工编制。根据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及时组织实施教师招聘、录用工作。 八、给予义务教育扩容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凡是经市政府批准的新、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所需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给。义务教育学校扩容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享受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九、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扩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高效有序推进城市义务教育扩容工作,市政府成立市城市义务教育扩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城市义务教育扩容的整体规划、任务交办、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和督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扩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职,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努力推进本地城市义务教育扩容工作。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