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 加快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 郴政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适应税费改革及新一轮机构改革新形势,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省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13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交通体制的重要性 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型”社会的重大决策,也是理顺交通税费关系,依法筹集建设资金的重大举措。随着税费改革的实施,交通建设模式和投融资方式发生变化,普通公路过去主要以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筹措交通建设资金的模式难以适应交通发展的新形势;公路交通作为全社会的公共产品,应主要由公共财政供应资金;中央税费改革资金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交通财务体制必须与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抓住成品油税费改革的新机遇,进一步完善交通体制,实现全市交通科学跨越发展。 二、完善交通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着眼加快交通发展。通过实施税费改革,建立既能有效发挥市级统筹协调职能,又能充分调动县市区积极性,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交通管理体制,实现全市交通事业后发赶超、科学跨越。 (二)明确各级交通事权。根据交通发展需要,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交通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将履行职能必需的财权下放地方,实现权责对等、事财统一。 (三)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合理使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增强交通建设筹资能力,完善交通建设补助奖励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满足交通建设资金需要。 (四)健全管理运行机制。按照政、事、企分开原则,结合新一轮市、县、乡机构改革,推进交通系统机构改革。 三、明确市县乡三级管理权责 全市实行各级政府负总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区域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一)市级事权。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市交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专项规划。支持、指导、协调县市区完成辖区内干线公路、运输及水上项目、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对全市交通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及全市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实施监督管理。统筹组织治理全市道路运输超限超载。建立全市交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对县市区交通发展实行目标考核管理。负责107国道绕城线、槐万路的建设(建成后移交北湖区、苏仙区养护、管理)。 (二)县级事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含运输站场、水上建设项目和农村渡口渡船)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对辖区内交通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农村客运站场、农村渡口渡船安全工作和农村运输市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乡级事权。协助县市区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农村运输市场管理工作。 四、完善筹融资体系,构建长效投入机制 (一)建立市对县市区交通建设的财政支持体系 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市级从三方面筹集资金,对县市区的交通建设予以财力支持。省安排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全市交通发展;市政府每年从市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交通事业发展,并逐年有所增长;建立市级交通融资平台,加大对交通建设的投入。以上资金,将通过切块包干、专项补助和奖励等形式分配给县市区用于交通建设。 1.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 省安排我市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市按转移支付切块资金、国省干线大中修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三个部分进行分配,其中转移支付切块资金按2007年基数分配到市本级和县市区,国省干线大中修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全部分配到县市区。资金总额按省增长比例同比增长。 用于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农村公路养护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每年下达各县市区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农村公路养护任务,并对任务完成情况和投入水平进行考核,未完成任务的,市将在下年度扣减相应专项资金。 市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切块资金作为县市区交通建设的自有财力,必须专项用于交通发展,原则上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从2009年起,三年内可从转移支付切块资金中适当安排涉改人员的安置支出。 转移支付资金、国省干线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等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 2.完善交通建设补助办法 市交通融资平台所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十一五”规划交通建设项目和归还2009年5月底前国省干线市本级承担的项目欠(贷)款本息,以及对县市区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建设补助。对县市区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补助标准仍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省对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新建项目的补助落实到项目,采取按年度建设里程数据实补助的办法,实行多建多补、少建少补、不建不补。激励各县市区加快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进程。 市根据财力对道路运输站场和水上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县市区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交通设施损毁抢修和应急处理等给予适当补助。 3.建立交通建设考核奖励制度 市对县市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情况实行目标考核。对公路建设,重点考核年度新建、改造干线和农村公路通车里程。对公路养护,重点考核国省干线公路路况、农村公路通畅状况等。对交通管理,重点考核交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市场化改革,交通行政执法及安全生产等情况。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建立健全交通建设融资渠道 各级政府要加大融资力度,多渠道筹集交通建设资金。市本级由财政、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组建交通建设投融资公司,作为市级交通融资平台。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交通融资平台。市安排各县市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可用作交通融资平台资本金。 各地要积极采用对公路沿线土地依法依规开发,拍卖冠名权、公路沿线广告经营权,盘活交通系统存量资产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还可以通过特定项目政策性贷款和发行地方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形式筹措建设资金。 (三)切实加强交通财政财务管理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财务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交通的投入,确保随财力增长而同步增长。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交通财政、财务管理,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核定同级交通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基本支出,其基本运行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交通非税收入管理力度,与本级预算内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统筹安排,用于加快交通发展。地方海事部门执收的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船舶检验费,继续按原办法分成。省和市安排的各类交通资金,由市统筹纳入对县市区交通建设补助体系(中央、省安排的交通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金安排使用由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下文,通过各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通过发改部门安排的交通建设资金,原有的审批和下拨程序不变。各县市区要比照市级办法,完善资金安排拨付程序。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交通资金的监管。 (四)妥善处理交通建设债务和国有资产 交通建设现有债务按照“谁承贷,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处理。由市承担的,市负责偿还。由县市区承担的,县市区负责偿还。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中央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新增收入中安排了资金补助地方还贷。交通债务处理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各级要对债务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制定还贷规划,筹集还贷资金,妥善处理债务。 在改革过程中,应划转县市区的国有资产,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资产清查并办理移交手续,按账面原值划转县市区政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市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 五、推进机构改革,妥善安置人员 根据中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一轮市、县、乡机构改革,整体推进交通机构改革,妥善安置人员。 (一)规范机构职能设置 按照“分级管理、权责统一、事财配套”的原则,科学制定“三定”方案,规范机构设置,核定人员编制,明确职能职责。 1.撤销市交通局,成立市交通运输局。整合公路、水运、航空、城市客运管理和市经济委员会的国防交通战备职能,建立城乡一体的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系。 2.撤销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市交通质量监督站、市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组建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监督管理,为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的副处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县市交通规费征稽所整体转变职能成立县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原市交通规费征稽处直属一、二所整体转变职能下放到北湖区、苏仙区管理,成立北湖区、苏仙区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为北湖区、苏仙区交通运输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级别不变。 3.公路管理机构:将市公路管理局、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合并组建市公路管理局(加挂“市国省干线管理处”和“市农村公路管理处”2块牌子),为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的副处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监督,领导实行高配。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全部下放到县市区,为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级别不变。 设立北湖区、苏仙区、宜章县、永兴县107国道养护站,为副科级事业单位,隶属4个县区公路管理部门管理,负责本县区内107国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人员分别安排到北湖、苏仙、宜章、永兴4个107国道养护站。 撤销市高等级公路管理站,其职能并入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安排到北湖区、桂阳县。 现有的郴资桂嘉高等级公路4个养护所按路段事权分别下放到资兴、苏仙、北湖、桂阳、嘉禾等县市区。其人员分别移交给苏仙、北湖、桂阳、嘉禾等县区统筹安排,从事郴资桂嘉高等级公路管养工作。 4.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更名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为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的副处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承担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划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原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直属一、二所分别下放到北湖区、苏仙区,实行市、区两级双重领导,机构级别不变。具体管理模式另行制定。 5.调整海事机构设置,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港航管理、航道管理等职能进行有机整合。水路运输管理职能移交海事管理机构。 6.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乡镇交通管理机构。 (二)逐步推进交通部门企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区分政府与市场,把适合市场承担的职能从政府部门分离出去,实现设计监理企业化、工程建设市场化、施工养护社会化。具体实施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9〕13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妥善安置涉改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妥善做好涉改人员的安置和分流工作,确保全市涉改人员安置工作在2009年内完成。涉及机构撤并、下放的人员,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由相关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对在2009年12月15日前全面完成人员分流及安置任务的县市区,市里将给予奖励。人员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要求,切实加强对成品油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认真制定改革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密切关注税费改革后交通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提出相应的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肃改革纪律,严格财务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政府有关要求,对改革涉及的单位,停止人事任免,冻结人员编制,严禁进人和提拔、聘用职务。市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涉及改革的单位开展全面的财务审计和资产清理,并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开展专任审计。要加强资金、票据和资产管理,冻结资产,严禁变卖、私分、转移国有资产,严禁违反政策规定滥发奖金、福利等钱物,防止铺张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要强化监督检查,决不允许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 (三)加强宣传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为改革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化解矛盾。改革期间,各地严禁出台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因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