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郴州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 郴政发〔2009〕8号 CZCR-2009-000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内在要求,是推进经济文化协调发展、实现把郴州建设成湖南最开放城市和湘粤赣省际区域中心城市发展目标的重要战略举措。为加快推进郴州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服务,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出发,大力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努力建设和谐文化,推动郴州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基本要求 1.坚持经济发展和文化发展相协调。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把文化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管理,促进经济文化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全面进步。 2.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展文化产业,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3.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坚持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并举,切实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和市场对文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办好公益性文化事业,着力培育文化产业主体,促进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4.坚持地域特色与开放创新相衔接。继承弘扬优秀文化传统,合理开发历史文化资源,建设富有湘南地方特色的文化,努力将郴州地域文化优势转化为产业品牌优势。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广泛吸收和借鉴外来优秀文化成果。 5.坚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相促进。根据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不同属性,采取分类指导和不同的政策措施,一手抓文化事业的繁荣,一手抓文化产业的发展,使之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6.坚持城乡文化发展相统筹。在不断提高城市文化竞争力的同时,高度重视农村文化建设,努力改善农村文化环境。   (三)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末,把郴州建设成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湖南文化大市,做到文化体制基本理顺,文化机制充满活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实力较强,文化精品不断涌现,文化设施功能配套,文化人才结构优化,文化市场开放有序,文化服务体系健全,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全市文化产业的增长速度高于全市GDP的增长速度,力争保持年平均增长15%以上,力争全市文化行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3%,使文化产业逐步成为全市经济的重要产业。 二、加大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文化事业投入。各级财政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 (二)市财政分期安排建设资金,用于建设市重点文化基础设施。新增市级重点文化基础设施运营经费按规定立项报批后由市财政给予支持。 (三)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纪念馆、艺术学校、艺术研究所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公用经费;对图书馆的购书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文物征集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推动文化传承和创新。对郴州特色民族民间艺术的生产、传播给予扶持。对纳入国家昆曲艺术抢救、保护和扶持工程的湘昆剧目,除国家专项资金投入外,市财政相应给予资助和投入。依托有色金属交易博览和矿山旅游等节会形式着力挖掘和弘扬郴州传统文化、农耕文化、女排文化、生态文化、红色文化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采用政府购买、补贴等方式,向基层、低收入和特殊群体提供免费文化服务。 (五)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扫黄打非"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扫黄打非"和文化市场管理。 (六)加大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力度。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台球馆室 、保龄球馆等娱乐场所,一律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列入年度征收计划。具体缴纳办法按地税部门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地方留用部分全额纳入本级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其中60%的资金由财政、文化部门统筹用于文化建设。 三、加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城市规划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布局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在旧城改造中,应结合城市规划,优先保证被拆除文化设施的恢复建设。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划拨方式供地。 (二)加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把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同时注意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在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强化督查落实。 (三)加强城市广场文化设施配套建设。加强城市广场文化设施的配套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园区时,应将广场文化设施建设同时纳入规划建设中。为满足老百姓开展广场文化活动的需求,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安排适当的经费用于公益性广场文化活动,相关部门单位 要给予大力支持。 (四)推进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国家对每个项目补助投资12-20万元。建设标准为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投资规模24万元左右。市、县市区财政要按上级确定的比例对全市250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进行配套补助,于2010年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同时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管理经费,确保乡镇综合文化站工作正常开展。 (五)加快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依托市、县两级图书馆和乡镇、村社区 文化活动站(室),建立和完善以市县支中心、乡镇和村社区 基层服务点为主体的服务体系。国家对县级支中心的技术设备配置标准为68万元,中央财政配套50%,市、县市区财政按上级确定的比例进行配套补助。乡镇基层服务点建设结合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统筹进行,按3万元标准配置,国家不再另拨经费。村(社区)基层服务点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同步推进。 (六)国有文化单位异地搬迁改造等方式产生的土地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益部分以"先征后返"的方式优先返还给该文化单位,专项用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 (七)对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步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四、推进文化单位改革 (一)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政策规定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湖南省文化单位改革政策执行。 (二)文化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转制的,原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财政投入不减少。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按照社会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三)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辆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一)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干部晋升考核指标。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提高用于乡镇和村的比例。各县市区文化领域新增加的财政投入应主要用于农村,确保农村重点文化建设和文化活动开展的资金需求。 (二)把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全市新农村建设体系,丰富农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各县市区财政要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县市区、乡镇、村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全面实现"县市区有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有文化站,村有图书室、文化活动室"的目标。 (三)大力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全市按照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电影放映。市、县市区财政要按上级要求配套解决放映补贴,并每年安排一定的管理经费,确保此项工程落到实处。 (四)推进农家书屋建设。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采取"国拨、省市补、县市区贴"的办法,到2010年在全市建成963家,到2015年覆盖每个行政村。 (五)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依法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农村文化市场,健全完善农村文化市场体系。 六、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一)重点引导提升新闻出版、印刷、演艺、工艺美术、娱乐休闲等传统文化产业;重点引导扶持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化中介、广告会展等新兴文化产业,提升产业层次,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协调发展。 (二)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投资兴办影视制作、动漫、放映、演艺、娱乐、印刷、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凡列入我市服务业发展范围的各类文化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扶持。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事业。对社会力量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项目的,在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民营文化企业从事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资助。 (三)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支持其申请上市。 (四)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注册为企业法人,注销原事业法人。允许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企业特别是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名称办理登记注册。 (五)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 (六)引导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资产为纽带整合优势资源,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集团,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鼓励实施文化精品工程和"走出去"战略,提高郴州文化产品市场竞争力。 (七)突出扶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对确定为市级以上重点文化工程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定的项目经费,金融部门在信贷方面予以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立项、报建、用地手续及配套建设、服务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并依法保护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 (八)加大文化产业引导开发投入。市政府从产业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遗产保护、文艺精品创作和文化产业中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发展潜力大的项目。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提供贷款优先等服务。鼓励和协助有条件的文化企业利用企业债券、股票等渠道融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设立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加大文化产业引导开发投入。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各级文化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应逐步向社会免费开放。鼓励暂不能完全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实行低票价政策,继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等社会群体实行免费或优惠参观。继续对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所获得的门票和其他事业性收入应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所获得的门票收入,应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费用。 (二)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光盘复制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下列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为: 1.对全市有代表性的昆剧、湘剧、花鼓戏、祁剧、少数民族歌舞等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及市歌舞剧团、市艺术学校的捐赠; 2.对全市县级以上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建设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5.对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 6.对精神文明建设重点作品创作生产、重大活动和重点工程的捐赠; 7.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项目)的捐赠。 (二)对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三)对捐赠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九、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一)建立文化荣誉奖励机制,设立文化、艺术方面的奖项,定期组织郴州市优秀文化工作者和文化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由市人事、文化部门具体负责。 (二)市人事、编制、文化等部门制定吸引高校毕业生投身农村文化建设的政策,在编制内组织对乡镇文化专干进行公开招考。 (三)制定农村文化骨干、文化中心户和业余文化骨干、文艺团体的培训计划,把培训计划纳入全市人才建设规划。 (四)文化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和人事代理制度,并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和参加社会保险。 (五)鼓励企事业单位对在文化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进行重奖。获得国家级大奖的文化成果,除国家颁发奖金外,市里按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属于集体成果的,重奖主创人员。 十、加强文化建设资金管理 按照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在加大对文化事业投入的同时,完善投入方式,增强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政策的引导作用,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 要按照有关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建立完善文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各项资金包括接受的捐赠资金 ,要按规定用途用于文化建设,不得挤占、挪用或私分;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活动。市、县市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文化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郴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五日 责任编辑/l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