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3-00001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3 月 19 日 郴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8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郴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对市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成员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市国资委是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管理机构,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以及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筹安排。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 5 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因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 3 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可以担任 1 至 3 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税收、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由副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专职监事由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专职监事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 监事会主席年龄要求在 57 周岁以下,专职监事年龄要求在 55 周岁以下,原则上任满一届。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执行企业章程情况,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材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指导子企业监事会工作; (六)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工作内容与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 1 至 2 次,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并积极配合支持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结合企业实际进行重点监督和分类监督,对企业重大事项实施跟踪监督,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六)每年对企业上年度工作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形成年度监督检查评价报告报监管机构; (七)其他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合法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的有关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评价; (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五)市政府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八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检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抄送市财政和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有关部门,并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检查报告的内容。 对监事会或者其他法定部门已有检查结论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第十九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保密,不得向企业透露检查报告的内容,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监事会考核机制,监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履行职务作出重要贡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向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推荐和提出监事人选,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不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ZCR-2013-00001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 办法》的通知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3 月 19 日 郴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8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郴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对市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成员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市国资委是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管理机构,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以及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筹安排。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 5 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因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 3 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可以担任 1 至 3 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税收、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由副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专职监事由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专职监事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 监事会主席年龄要求在 57 周岁以下,专职监事年龄要求在 55 周岁以下,原则上任满一届。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执行企业章程情况,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材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指导子企业监事会工作; (六)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工作内容与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 1 至 2 次,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并积极配合支持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结合企业实际进行重点监督和分类监督,对企业重大事项实施跟踪监督,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六)每年对企业上年度工作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形成年度监督检查评价报告报监管机构; (七)其他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合法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的有关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评价; (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五)市政府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八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检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抄送市财政和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有关部门,并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检查报告的内容。 对监事会或者其他法定部门已有检查结论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第十九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保密,不得向企业透露检查报告的内容,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监事会考核机制,监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履行职务作出重要贡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向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推荐和提出监事人选,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