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3-00027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与工会组织的联系,积极支持工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各级工会组织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配合和服务于郴州科学跨越发展的伟大实践,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深入贯彻执行《工会法》和《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重要性。 工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当前,随着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的深刻变化,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工会在引领广大职工促进经济发展、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任务更加繁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工会法》的贯彻实施纳入推进“法治郴州”建设的重要内容,支持工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团结带领全市广大职工为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开放郴州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建立健全工会民主参与和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工会列席有关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听取工会工作的通报,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研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措施时,要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各级有关部门特别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司法、安监和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与同级工会组织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做好重大事项、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为工会组织参政议政、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造条件。 三、积极支持工会协调劳动关系。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协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有关部门要会同工会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和示范园区创建活动和“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落实《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切实维护职工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完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部门与工会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机制,支持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和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工会反映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并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 四、深入推进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民主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社及相关部门应当督促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它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全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厂(事)务公开、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厂(事)务公开制度。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其它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应当依法设置职工代表,其它类型的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法设立职工监事,可以设立职工董事。企业决策、生产经营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职工公开,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察、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事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五、支持工会实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 各级政府要加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建设支持力度,为维权帮扶中心提供人员、场地和资金保障,按要求足额拨付中央财政配套专项帮扶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构建以市级维权帮扶中心为骨干、县级维权帮扶中心为支撑,乡镇、街道、行业系统维权帮扶站点为支点,社区、企业维权帮扶站点为基础的四级帮扶网络,逐步形成政府与工会组织之间机制互联、功能互补、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机制。积极支持开展星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创建活动,全面提升维权帮扶中心整体服务功能。要进一步整合各部门资源,支持工会组织建立和完善职工信访接待、生活困难救助、创业就业指导、法律援助服务、劳动争议调解、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维权服务和组织职工互助互济的全方位的帮扶工作体系,推进帮扶困难职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和社会化。 六、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大力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工会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完善职工培训、竞赛、晋级和促进就业“四位一体”的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努力提高全市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支持各级劳动竞赛委员会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要支持工会进一步做好劳模(先进工作者)的培养、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推动劳模政策的落实,提高劳模待遇,帮助劳模解决好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各企业单位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1.5%-2.5% 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支持工会建立职工技术协作组织,大力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职工技术协作,努力提升职工就业创业能力和企业市场竞争力。 七、支持工会加强组织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督促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重点抓好工业园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工会组建和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推动郴州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平台建设。把是否依法组建工会组织作为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推荐评选的必要条件,作为企业负责人参与劳动模范、杰出民营企业家、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推荐评选的必要条件。支持工会加强县级、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以及产业工会组织建设,大力推进“模范职工之家”创建活动,推动建立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会领导人制度和会员评“家”机制,进一步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活力。 八、重视和支持职工文化场所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省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工人文化宫及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 湘发改投资〔 2012 〕 1909 号 ) ,按照文化强市的要求,因地制宜发展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将地方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大对职工活动场所建设的资金投入,并在立项、规划、选址、规费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着力建设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现代化职工活动场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立足自身实际和职工需求,积极建立职工书屋、健身房、运动场等职工文化活动阵地,为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搭建平台。 九、支持工会组织依法收缴工会经费。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办发〔 2013 〕 25 号),支持工会组织依法收缴工会经费,行政事业单位中由财政实行国库支付的统一拨缴到同级地方总工会。未实行国库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工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3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