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发〔 2013 〕 2 号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 〕 17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 2010 〕 33 号)和《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湘政发〔 2012 〕 40 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 1.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 “ 到 2020 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 和省委、省政府 “ 率先建成法治政府 ” 总体目标,以行政程序法治化和政府服务法治化为重点,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和 “ 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 ” ,按照 “ 法治郴州 ” 建设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推进 “ 一化两城三创四大 ” 建设、推动郴州起飞发挥更大的作用。  2. 主要目标。到 2020 年,市、县市区政府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 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政府管理服务和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 —— 行政决策制度运行顺畅,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程度显著提升。  —— 规范性文件 “ 三统一 ” 、合法性审查、有效期、备案审查、申请审查等制度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 ——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裁量权行使更加合理,行政执法的效率明显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社会反映良好。 —— 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基本完善,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显著提升。  —— 政务公开机制基本健全,政府信息更加公开,办事更加透明。 —— 行政监督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监督问责机制健全并得到有效发挥,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得到追究。 —— 遵法学法守法的氛围形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意识和能力显著提高。  二、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 3. 加强公共服务。深入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要明确并公开公共服务主体、服务职责、服务项目、服务人员。大力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用事业、扶贫、政府信息公开等公共服务,逐步形成符合市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服务机制,实现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增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 4. 创新管理服务。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完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信息网络的管理和服务。  5. 建立健全政府服务平台。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和《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不断完善 “ 两集中两到位 ” 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原则上做到一个部门、一级政府一个窗口对外;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平台建设,要将社区服务平台的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县市区要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完善部门网站功能,推动乡镇(街道)子网站建设,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拓展全市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应用。市、县市区政府要由政府办公室牵头按照 “ 一城一平台 ” 原则,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在 2013 年底前建立完善 12345 社会求助服务平台。整合 110 、 119 、 122 公共服务资源,建立统一报警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 120 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系统,规范各医疗机构急救号码,实现集中受理、统一调度。 6. 加强政府服务监管。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管,认真落实监督检查制度、回购制度、临时接管制度、解除合同制度、投诉制度和评估制度,预防和纠正公共服务中可能出现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三、进一步提升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 7. 严格遵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所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程序,否则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 8.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明确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市、县市区政府作出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都要举行听证。要严格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如实记录听证意见、向社会公布意见采纳情况等程序,确保听证会的公信力。  9.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完成专家库的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咨询组织作用,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的智力支持和信息支持。  10.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邀请法制机构参与调研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必须在提交研究决定前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保证足够的合法性审查时间。法制机构要从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和形式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严格把关。  11.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 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12.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13.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深入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报送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 “ 三统一 ” 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4.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 15.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制度。依法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查申请,并及时答复申请人。被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必须及时依法纠正。  16.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及时清理制度。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组织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推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  17.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市、县市区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加大对不作为的监督力度。  18.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在文化、环境资源保护等多个领域推进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规范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职责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关系。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改善行政执法形象,突出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理念,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  19. 加大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市、县市区行政机关要加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查处危害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扰乱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 20.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以及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案件事实、法律的适用等事项,并就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和决定裁量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 21. 规范行政裁量权。深入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加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动态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的裁量权基准。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重点加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 22. 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深入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本级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作出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以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为载体,落实证据制度、裁量权基准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权利制度等。  23. 落实行政执法证据制度。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范行政执法的取证活动,正确认定行政执法事实。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的证据规则,采取合法手段并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全面、及时收集证据。  24. 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着力为政府投资、资源开发、产业规划、招商引资、合同签订等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加强对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 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制度。政府合同包括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等合同文本必须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合同签订后需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政府法制部门要全程参与政府合同的谈判、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纠纷的解决,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全程监督。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建立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和运行程序,积极引导、支持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为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 25.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公布制度。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加强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 六、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 26.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深入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行政调解的规定,把行政调解作为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基层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大力支持仲裁机构工作,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在调处和化解经济纠纷中的作用。 27.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畅通复议申请渠道,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要一律受理。推进审理方式改革,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依法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处理。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的作用。加强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 2 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办案装备保障机制,行政复议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探索开展行政区域内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  28. 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做好行 政应诉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七、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 29.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深入贯彻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 “ 三公 ” 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信息、食品安全信息、环境保护信息、招投标信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征地拆迁信息、价格和收费等信息的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 30. 积极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医院、学校、公交、通信、电力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要通过设立服务大厅、发放服务手册、设置电子信息屏等方式,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 31. 积极探索行政会议公开。行政机关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行政会议,可以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席旁听。  八、进一步提升政府行政监督水平  32. 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绩效评估实行指标考核、公众评议、考察核实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评价行政机关工作、公务员任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市、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绩效管理,加大对落实依法行政规章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等重点工作的考核力度。  33. 完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积极创新层级监督机制。探索建立纪检监察、法制、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联合监督制度,增强监督的合力。采取抽查检查、听取汇报、个案纠错、行政问责等有效措施,重点加强对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政府服务、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行政复议、政府合同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力度,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监督结果的运用。保障和支持法制、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  九、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 34. 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加强对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的考察。公务员录用考试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 35. 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等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 “ 五落实 ” 。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 十、进一步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 36. 健全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机制。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具体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政府和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提出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 37.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原则要求在现有基础上增加 1-2 名人员充实政府法制机构力量。县市区政府应当明确所属部门、乡镇、街道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配备熟悉法律业务的工作人员,保证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到基层。财政部门要将政府法制机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依法行政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 38. 加强法制人才选拔和培养。支持政府法制部门抓好干部选调、人才储备等工作,保证政府法制干部来源充足、素质优良。支持政府法制干部与其他部门干部交流,加大选派政府法制干部挂职锻炼力度,不断提升政府法制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注意选拔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优秀政府法制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改善领导班子知识结构,使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中逐步达到有一名懂法律的专业人才的要求。  39. 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强市、县市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建设,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  40. 严格依法行政考核。加强对县市区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要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加大依法行政考核在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中的比重,要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政府法制部门要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档案,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予以登记。  41. 加强对市、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每年应发布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3 月 26 日 责任编辑/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