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省级产业园区 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郴政发〔2013〕6号 CZCR-2013-0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巩固全市产业园区在经济建设中的龙头和主导作用,全面提升我市经济实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省级产业园区继续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条件 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郴州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投资规模在 2000 万元以上,且单位面积投资额度每亩在 120 万元以上; (二)安排劳动就业人员 200 人以上,且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三)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 100 万元以上; (四)外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业转移、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发明专利产业应用的项目。 二、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措施 (一)减免企业注册登记费等 33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1 )和水利建设基金等 5 项政府性基金(详见附件 2 )。 (二)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 23 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半收取(详见附件 3 )。按照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鼓励经营服务机构与企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给予园区企业一定优惠。 (三)园区内加工企业的工业用水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优惠 20% 。 进入省级产业园区内的纯房地产开发项目,仍然执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郴政办发〔 2009 〕 8 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发〔 2009 〕 22 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但城市园林绿化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郴州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湘价函〔 2012 〕 23 号)核定的标准,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实行合并征收方式,纳入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报建合并征收打捆结算。 三、进一步完善园区涉企收费监管机制 进一步加强园区涉企收费监管、减轻园区企业负担的配套制度建设,从源头上规范涉及园区企业的各类收费,制止乱收费行为,确保入园企业 “ 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好 ” 。 (一)全面推行园区涉企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涉企收费公示服务体系,对涉及产业园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规定全面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涉企收费发布平台服务通道,对本级清理审核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公布,实时更新发布涉企收费政策。各省级产业园区、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在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建立电子显示屏、政务服务窗口和制作收费公示牌栏等方式,构建价费公示体系新格局。各执收部门要认真落实收费站(场)点公示制度,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二)认真落实园区涉企收费 “ 台账化 ” 管理。建立园区涉企缴费 “ 明白卡 ” 登记制度。企业缴费登记卡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通过各省级产业园区管委会向所属落户企业免费发放。各执收部门要按照 “ 亮证收费 ” 原则,向企业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由企业在缴费登记卡上签字,严禁任何执收部门乱收费。 (三)切实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逐步完善中介机构服务招投标措施,尽量减少企业负担。对企业开展的有偿服务收费必须坚持企业自愿委托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指定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实施服务收费;严禁政府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中介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将中介服务收费与行政审批捆绑搭车收费;中介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中介服务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减少服务内容,多收费或少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点建立健全对产业园区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组织领导机制、工作机制、教育预防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收费优惠政策在本行政区域落实到位。各级物价、财政、监察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园区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政策不力、企业反映较大的部门或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行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郴政发〔 2011 〕 7 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 郴州市省级产业园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项目及标准表 2. 郴州市省级产业园区政府性基金优惠项目及标准表 3. 郴州市省级产业园区服务性收费优惠项目及标准表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6 月 1 日 附件 1 郴州市省级产业园区行政事业性收费 优惠项目及标准表 序号 执收 部门 收费项目 计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收费依据 优惠 额度 1 工商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 见文 湘价费〔 2000 〕 23 号 湘政发〔 2010 〕 30 号 湘财综〔 2011 〕 32 号 湘财综〔 2011 〕 48 号 湘财综〔 2013 〕 6 号 免征(免征期至 2014 年底止) 2 住建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市中心城区 元 / 平方米 见文 郴政办发〔 2009 〕 22 号 免征 (二)县 ( 市 ) 湘价费〔 2010 〕 186 号 非住宅类 按上年度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 2.5% 湘价费〔 2010 〕 186 号 (各县市按此原则制定标准报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3 房产 三、白蚁预防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元 / 平方米 2.5 湘价费〔 2010 〕 186 号 减半 收取 (二)装饰装修房屋 3 四、房屋初始登记费 元 / 件 住宅 80 ;非住宅 550 湘价费〔 2010 〕 186 号 湘价费〔 2012 〕 15 号 免征(住宅优惠限职工集体宿舍) 4 城管和行政执法 五、城市道路占用费 (一)市中心城区 元 / 平方米 湘价费〔 2010 〕 186 号 免征 1. 建设工程 0.15 2. 其他项目 0.5 (二)县(市) 1. 建设工程 0.07 2. 其他项目 0.3 4 城管和行政执法 六、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 150% 湘价费〔 2010 〕 186 号 免征 七、城市园林绿化赔(补)偿费 见文 湘财综函〔 2011 〕 36 号 湘价函〔 2012 〕 23 号 郴价费〔 2012 〕 23 号 湘发〔 2012 〕 14 号 免征 5 国土 资源 八、用地管理费 见文 湘价费〔 2003 〕 42 号 投资商办理入园手续环节按优惠 30% 的标准预征,办理建设用地出让手续后,对预征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园区投资商建设用地管理费用 “ 零负担 ” 九、地质成果资料借阅费 元 / 份 . 天 湘价费〔 2003 〕 42 号 湘发〔 2012 〕 14 号 免征 1. 借阅基础性地质资料 20 2. 借阅开发性地质资料 50 6 交通 十、货物港务费 见文 湘价费〔 2011 〕 167 号 湘发〔 2012 〕 14 号 免征 十一、水上安全监督费 见文 湘价费〔 2011 〕 167 号 湘发〔 2012 〕 14 号 免征 十二、破损公路赔(补)偿费和占用费 见文 湘价费〔 2011 〕 167 号 湘发〔 2012 〕 14 号 免征 7 公安 十三、公路清障施救费 见文 湘价费〔 2009 〕 165 号 湘价费〔 2012 〕 81 号 郴价费〔 2011 〕 18 号 郴价费〔 2013 〕 2 号 湘发〔 2012 〕 14 号 免征 十四、保安员资格考试费 见文 湘价费〔 2012 〕 96 号 湘发〔 2012 〕 14 号 免征 十五、门(栋)牌费 见文 湘价费〔 2008 〕 63 号 湘发〔 2012 〕 14 号 免征 8 质监 十六、计量标准考核费 见文 湘价费〔 2006 〕 170 号 减半收取 十七、监督检验收费 见文 湘价费〔 2009 〕 131 号 湘价费〔 2009 〕 168 号 湘价费〔 2009 〕 86 号 取消食品类定期检验收费,其它类减半收取 9 水利 十八、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元 / 平方米 见文 湘价费〔 2009 〕 62 号 免征市县分成部分 十九、水土流失防治费 元 / 平方米 见文 湘价费〔 2009 〕 62 号 二十、水资源费 元 / 立方米 见文 湘价费〔 2009 〕 62 号 10 农业 二十一、国内植物检疫收费 见文 湘价费〔 2002 〕 323 号 免征 二十二、农作物品种(组合)参试费 见文 湘价费〔 2002 〕 323 号 湘价费〔 2013 〕 16 号 免征 11 畜牧 水产 二十三、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检测收费 见文 湘价费〔 2002 〕 323 号 湘价费〔 2011 〕 205 号 湘价费〔 2013 〕 42 号 湘价费〔 2007 〕 116 号 免征 12 人社 二十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元 / 人次 湘价费〔 2010 〕 65 号 湘价函〔 2013 〕 24 号 湘发〔 2012 〕 14 号 免征市县分成部分 (一)涉及精神病学鉴定之外的 200 (二)涉及精神病学鉴定的 300 13 卫生 二十五、卫生监督管理收费 (一)证件工本费 元 / 证 湘价费〔 2003 〕 44 号 免征 1. 放射工作人员证 3 2. 放射性装置工作许可证 10 3.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10 4. 放射性仪器仪表性能及防护检测合格证 10 (二)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审评费(非餐饮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类) 元 / 个 湘价费〔 2003 〕 44 号 免征 13 卫生 1. 小型企业及经营单位( 40 平方米以下) 50 湘价费〔 2003 〕 44 号 免征 2. 中型企业及经营单位( 40-200 平方米) 100 3. 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 200-400 平方米) 150 4. 特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 400 平方米以上) 200 (三)食品质量仲裁费 元 / 个 140 湘价费〔 2003 〕 44 号 湘价费〔 2009 〕 86 号 湘政发〔 2010 〕 30 号 免征 二十六、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费 见文 湘价费〔 2003 〕 44 号 湘发〔 2012 〕 14 号 免征 14 食品药品监管 二十七、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审评费 (限餐饮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类) 同卫生系统同类项目标准 湘价费〔 2003 〕 44 号 郴政办发〔 2011 〕 9 号 免征 15 人防 二十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工业建筑含办公楼) 见文 湘价费〔 2007 〕 87 号 郴政办发〔 2009 〕 22 号 郴价费〔 2007 〕 90 号 免征市县分成部分 二十九、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 见文 湘价费〔 2007 〕 87 号 湘发〔 2012 〕 14 号 免征市县分成部分 三十、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 见文 湘价费〔 2006 〕 123 号 湘发〔 2012 〕 14 号 按 “ 拆一补一 ” 原则,纳入异地建设规划同步补建 16 文化和新闻出版 三十一、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费 见文 湘价费〔 2001 〕 74 号 湘发〔 2012 〕 14 号 免征 三十二、印刷经营许可证 见文 湘价费〔 2002 〕 70 号 湘发〔 2012 〕 14 号 免征 17 三十三、三个月以内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 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当年具有价格审批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湘价费〔 2006 〕 47 号 湘发〔 2012 〕 14 号 免征除资 料耗材费 外的培训费 说明:除本表列入的收费项目外,省出台新的其它收费政策凡属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向落户省级产业园区的企业收取。 附件 2 郴州市省级产业园区政府性基金 优惠项目及标准表 序号 执收 部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优惠 额度 1 市财 政局 水利建设基金 按上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 0.6‰ 湘政发〔 2011 〕 27 号 免征 2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元 / 吨 (袋装水泥) 1 湘财综〔 2003 〕 46 号、《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2 号) 免征市县分成部分 元 / 平方米 (工程建设) 2 3 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价格调节基金 元 / 平方米 住宅 1.6 湘政办发 〔 2011 〕 83 号 郴政发 〔 2012 〕 9 号 免征 其它 2 4 市农 业局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一般菜地 元 / 亩 15000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08 号)、《郴州市建设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郴农业联〔 2011 〕 1 号) 免征 重点保护区专业菜地 22500 5 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元 / 平方米 10 湘财综〔 2008 〕 53 号 免征市县分成部分 附件 3 郴州市省级产业园区服务性收费 优惠项目及标准表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优惠 额度 1 施工图审查 服务费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地价) M 湘价服〔 2012 〕 76 号 减半收取 1. 工程概算 M≤2000 万元 1.2‰ 2. 工程概算 20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