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郴政发〔2013〕8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郴州市“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型郴州建设的意见》,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国科发高〔2012〕1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性 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园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企业孵化工作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人员和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的一种经济实体,具有集聚创业要素、转化科技成果、培育科技型企业等功能。孵化器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工具,培养产业领军人才的有效载体,支撑区域科学发展的新型服务组织,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对我市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原则。鼓励和支持政府部门、省级开发园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孵化器。 (二)工作重点:将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支持新材料、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特色孵化器建设,重点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等产业园区为核心的孵化器集群。各产业园区应结合本园区产业定位,规划建设一个以上专业或综合性孵化器,条件成熟时,应配套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高校、科研院所可结合自身科研与成果转化需要,在我市建设孵化器。 三、鼓励支持孵化器的建设 (一)对按规定认定的新建和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由受益地财政按照 15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成功列入国家、省级、市级的孵化器,由受益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孵化器建设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自认定之日起5 年内,受益地财政按孵化器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孵化器予以补助,主要用于孵化器的自我建设与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孵化种子资金的补充等。 (三)支持孵化器独立组建或合作共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开展专利代理、检测、咨询、维权等服务;依托高等院校和行业协会等建立孵化器研讨、培训与信息交流网络,对全市孵化器管理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四)在市产学研引导专项资金中增加 300 万元,专项用于孵化器建设补贴、平台仪器设备投资购置补贴、创业项目扶持及奖励政策兑现等。以后每年根据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增加。专项资金的具体安排和使用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五)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用地、建设、环保等方面,参照《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园区发展环境的意见》(郴政发〔2012〕7号)精神为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 四、培育扶持在孵企业 (一)进入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除享受所在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外,可同时享受孵化器在工业用房、场地租金及物业管理等方面提供的低于当地市场平均价格20%以上的优惠。 (二)优先支持在孵企业申报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国家省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新产品计划等科技项目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成功转化省级、国家重大科技成果的在孵企业,由受益地财政分别按每项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鼓励孵化器内符合“毕业”条件的在孵企业到科技企业加速器或所在地园区落户发展。自“毕业”企业正式纳税的两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 30%由受益地财政补贴企业,20%奖励给培育“毕业”企业的孵化器。 五、加强投融资服务 (一)孵化器应按照规定要求设立种子基金,为入孵企业提供风险投资或融资担保。奖补给孵化器的各项资金用于补充种子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引导、鼓励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风险投资等金融服务。在孵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由受益地财政一次性贴息补助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开展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为在孵企业提供天使投资支持。 六、鼓励人才创新创业 (一)对自带项目进驻或者参与创办入孵企业(占 35%以上股份)的留学归国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科技人才,项目正式运行并经同级科技部门认定后,由受益地财政给予1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 (二)根据《郴州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郴发〔2010〕12号)精神,对进入孵化器从事服务和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在郴高校、科研院所、学会、协会的科技人员(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除外)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可到孵化器或在孵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同工同酬。 七、建立健全责任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制定和完善本级孵化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同级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管理工作,对孵化器的建设发展进行业务指导。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5日 责任编辑/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