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4-00014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郴州市 2014 年行政执法 指导案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现将《郴州市 2014 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4 年 10 月 24 日 郴州市 2014 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目 录 1 、郴州市 HY 酒店未按照规定对场所室内空气、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行政处罚案 ( CZCC 〔 2014 〕第 1 号) ……………………………………… ( 4 ) 2 、黎 × 经营、推广未审定杂交水稻种子行政处罚案 ( CZCC 〔 2014 〕第 2 号) ……………………………………… ( 9 ) 3 、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进行 房地产开发行政处罚案 ( CZCC 〔 2014 〕第 3 号) ……………………………………… ( 14 ) 4 、 ZXS 房产管理局收取测绘成果利用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 ( CZCC 〔 2014 〕第 4 号) ……………………………………… ( 22 ) 5 、 HNSXNFSN 有限公司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行政处罚案  ( CZCC 〔 2014 〕第 5 号) ……………………………………… ( 28 )  郴州市 HY 酒店未按照规定对场所室内空气、 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行政处罚案 CZCC 〔 2014 〕第 1 号 行政执法机关:郴州市卫生局 当事人:郴州市 HY 酒店 一、案件事实 2013 年 5 月 27 日 ,郴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郴州市 HY 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酒店室内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2013 年 5 月 28 日 经郴州市卫生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该局所属的郴州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进行调查核实。 郴州市卫生监督所指定卫生监督员颜 XX 、史 XX 办理此案。 2013 年 5 月 27 日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郴州市 HY 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对郴州市 HY 酒店法定代表人欧 XX 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郴州市 XX 酒店《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 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郴州市 HY 酒店法定代表人欧 XX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现场检查时该酒店未能提供室内空气、顾客用品用具检测报告,郴州市卫生局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酒店于 2013 年 7 月 10 日 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2013 年 5 月 30 日 ,郴州市卫生局完成该案调查,形成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郴州市 HY 酒店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郴州市 HY 酒店未按规定对酒店室内空气、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3 年 5 月 31 日 ,经郴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委员会合议,认为郴州市 HY 酒店的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承办的卫生监督员提出的拟处罚建议适当。 2013 年 6 月 4 日 ,郴州市卫生局向郴州市 HY 酒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郴州市 HY 酒店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郴州市 HY 酒店法定代表人欧 XX 签收并书面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013 年 6 月 13 日 ,郴州市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科对该案的违法事实、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和决定裁量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审查意见。同日,郴州市卫生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 ” 郴州市 HY 酒店未按规定对酒店室内空气、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公共 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3 年 6 月 13 日 ,经郴州市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郴州市 HY 酒店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① 警告; ②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郴州市 HY 酒店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郴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逾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金额的 3% 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郴卫公罚字〔 2013]0016 号)。  2013 年 6 月 14 日 ,郴州市卫生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郴州市 HY 酒店,郴州市 HY 酒店法定代表人欧 XX 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郴州市卫生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郴州市 HY 酒店对郴州市卫生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郴州市 HY 酒店未按规定对酒店室内空气、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 郴州市 HY 酒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证明郴州市 XX 酒店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 对郴州市 HY 酒店的《现场笔录》、对郴州市 HY 酒店法定代表人欧 XX 的《询问笔录》,证实郴州市 HY 酒店未按规定对酒店室内空气、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3. 郴州市 HY 酒店的负责人欧 XX 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郴州市 HY 酒店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4. 郴州市 HY 酒店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证明郴州市 HY 酒店具备经营宾馆的卫生许可资格。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郴州市 HY 酒店未按规定对酒店室内空气、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 关于对郴州市 HY 酒店未按规定对酒店室内空气、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问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 ” 《郴州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三十一节第二项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属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 。因此,决定对郴州市 HY 酒店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郴州市 HY 酒店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湖南省卫生厅或者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郴州市卫生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黎 × 经营、推广未审定杂交水稻种子 行政处罚案 CZCC 〔 2014 〕第 2 号 行政执法机关:郴州市农业局 当事人:黎 × 一、案件事实 2014 年 4 月 10 日 ,郴州市农业局农业执法人员在资兴市进行种子质量监督检查时,发现资兴市三都镇农贸市场袁 ×× 农资经营店涉嫌经营未审定的 “ 五优 103” 杂交水稻种子。店主袁 ×× 反映该种子是资兴市农业局门口农资店黎 × 送的货,进价每公斤 35 元,卖完种子后再付款。 2014 年 4 月 15 日 ,郴州市农业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该局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黎 × 涉嫌经营、推广未审定的 “ 五优 103” 杂交水稻种子的行为进行调查。 郴州市农业局行政执法支队指定贺 ×× 等四名行政执法人员办理此案。 2014 年 4 月 10 日 ,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对袁 ×× 的农资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了 “ 五优 103” 杂交水稻种子的图片。同时,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该经营店库存的 90 公斤 “ 五优 103” 杂交水稻种子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向袁 ×× 送达了《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 2014 年 4 月 14 日 、 17 日,执法人员到黎 × 处调取了货运凭证 1 份,对黎 × 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黎 ×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向黎 × 送达了《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014 年 5 月 6 日 ,该局执法人员又到资兴调取了黎 × 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2014 年 5 月 15 日 ,郴州市农业局完成该案调查,形成了案件处理意见书,查明了黎 × 经营、推广未审定的 “ 五优 103” 杂交水稻种子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黎 × 共进了 90 包计 90 公斤未审定的 “ 五优 103” 种子,以每公斤 35 元的售价全部放到资兴市三都镇农贸市场袁 ×× 农资经营店进行销售。经多方查证,该种子袁 ×× 还未售出。黎 × 经营、推广未审定的 “ 五优 103” 杂交水稻种子的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4 年 5 月 22 日 ,郴州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同日,该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 2014 年 5 月 23 日 ,郴州市农业局向黎 ×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黎 ×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黎 × 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黎 × 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黎 × 经营、推广未审定杂交水稻种子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4 年 5 月 28 日 ,经郴州市农业局负责人决定,对黎 ×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 “ 五优 103” 种子的经营、推广; 2 、没收 90 公斤 “ 五优 103” 种子; 3 、处以人民币 10000 元罚款。黎 × 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郴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1911021229666666613 )到工商银行南塔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郴农(种子)罚〔 2014 〕 1 号)。 2014 年 5 月 29 日 ,郴州市农业局执法人员采取了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黎 × ,黎 × 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郴州市农业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黎 × 对郴州市农业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黎 × 经营、推广未审定杂交水稻种子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 黎 × 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证明黎 × 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 对黎 × 的询问笔录、调取的货运凭证、种子销售凭证及拍摄的种子图片,证明黎 × 将未审定的 “ 五优 103” 杂交水稻种子合计 90 公斤交由资兴市三都镇农贸市场袁 ×× 农资经营店进行销售。 3. 对《湖南农业信息网》查询种子审定结果截图,证明黎 × 经营的 “ 五优 103” 杂交水稻种子未经审定。 4. 黎 × 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黎 × 的基本情况。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黎 × 经营、推广未审定杂交水稻种子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说明 关于对黎 × 经营、推广未审定杂交水稻种子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郴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执行基准规定: “1 、经营推广种子货值在 1 万元以下或 1 个未审定品种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黎 × 违反规定经营、推广 1 个未审定杂交水稻种子,并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因此,对黎 × 处以 10000 元罚款。 五、告知权利 黎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3 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郴州市农业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 行政处罚案 CZCC 〔 2014 〕第 3 号 行政执法机关:郴州市房产管理局 当事人: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情事实 2013 年 5 月底,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开展了房地产市场集中执法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在郴州流星岭生态公园旁进行房地产开发。 2013 年 6 月 12 日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该局开发科负责对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进行调查。 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开发科指定行政执法人员刘 XX 、邓 X 、刘 X 负责办理此案。 2013 年 5 月 30 日 ,执法人员刘 XX 、邓 X 、刘 X 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郴州流星岭生态公园旁的留星山庄施工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拍摄了留星山庄小区景观图、现场施工图。 2013 年 5 月 31 日 ,执法人员刘 XX 、邓 X 、刘 X 对投资承包建筑工程的负责人李 XX 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 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1 份、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 XX 等三人签订的《合作开发留星山庄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1 份、《施工合同》复印件 1 份。另调取了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 ×× 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授权委托书 1 份、委托代理人周 ×× 身份证复印件 1 份等证据材料。 2013 年 7 月 5 日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完成该案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 1998 年 5 月 13 日 成立。 2005 年 4 月,省建设厅为该公司颁发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副本),该证的有效期截止于 2006 年 4 月 8 日 。因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申请延期,其持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副本)已被发证机关审查注销。 2010 年 1 月 1 日 ,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 ×× 等三人签订了《合作开发留星山庄项目合同书》,约定了合作开发的有关事项。 2011 年 7 月 10 日 ,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欣荣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对留星山庄住宅楼进行开发建设。现留星山庄住宅楼项目正在施工, 1 栋和 2 栋已经封顶, 3 栋和 4 栋已建至第 6 层,项目总建筑面积约 2 万平方米。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下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3 年 7 月 8 日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提出了初审意见。该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 2013 年 7 月 15 日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向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13 年 7 月 17 日 ,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郴州市房产管理局提交了《关于对房产局行政处罚(听证)的陈述》,称其是按照郴州市委、市政府和北湖区委、区政府的指示进行抢险治理开发建设的,请求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免除罚款的处罚。 2013 年 7 月 23 日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对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查,制作了《陈述申辩意见复核书》,认为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申辩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 二、法律适用  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 。 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 未 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 。 3.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 ” 。 4.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5.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照国家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 2013 年 7 月 31 日 ,经郴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人决定,对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限在送达本决定书后三个月内改正; 2. 罚款 5 万元。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郴州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帐户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金额的 3% 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郴房罚字〔 2013 〕 6 号)。 2013 年 8 月 1 日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 ×× 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郴州市房产管理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了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 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 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郴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的《证明》,证明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因过期已被注销。 3. 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 ×× 等三人签订的《合作开发留星山庄项目合同书》、与湖南欣荣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对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现场的《现场勘查笔录》、对投资承包建筑工程的负责人李 ×× 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郴州流星岭生态公园旁的留星山庄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和施工。 4. 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 ×× 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周 ×× 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罚款数额问题。《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照国家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无资质从事 5 万平方米 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 20 %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基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总建筑面积达 2 万平方米 ,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因此,对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以 5 万元罚款。 五、告知权利 郴州市 HT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3 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ZXS 房产管理局收取测绘成果利用费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CZCC 〔 2014 〕第 4 号 行政执法机关:郴州市物价局 当事人: ZXS 房产管理局 一、案件事实 根据郴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优化办《关于开展优化发展环境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郴价检〔 2013 〕 5 号)的文件精神,郴州市物价局于 2013 年 7 月 3 日起 对 ZXS 房产管理局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期间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 ZXS 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时收取测绘成果利用费,涉嫌价格违法。经郴州市物价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该局所属的郴州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对 ZXS 房产管理局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进行调查。 郴州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定行政执法人员何 XX 、周 XX 、范 XX 办理此案。 2013 年 7 月 3 日 ,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 ZXS 房产管理局的收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收费明细表》、《 ZXS 房产局缴款通知单》以及该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 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1 份、《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1 份、《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复印件 1 份。同时,对 ZXS 房产管理局交易中心副主任何 XX 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调取了何 XX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2013 年 9 月 15 日 ,郴州市物价局完成该案调查,形成了案件调查报告,查明了 ZXS 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时收取测绘成果利用费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 ZXS 房产管理局于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期间,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转移登记业务时,对 144 宗业务,按每宗 40 元的标准收取测绘成果利用费,计收取 5760 元;在办理新建商品非住房转移登记业务时,对 162 宗业务,按每宗 40 元的标准收取测绘成果利用费,计收取 6480 元,两项合计收取 12240 元。 2013 年 9 月 18 日 ,郴州市物价局作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 ZXS 房产管理局将违法收取的价款 12240 元退还给当事人。 ZXS 房产管理局违价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3 年 9 月 23 日 ,郴州市物价局向 ZXS 房产管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郴价检告〔 2013]22 号),告知 ZXS 房产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ZXS 房产管理局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ZXS 房产管理局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权。 2013 年 10 月 14 日 ,郴州市物价局所属价格监督检查局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郴州市物价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 “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收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服〔 2009 〕 36 号文件)规定: “ 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初始登记不得收取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成果利用费;转移登记、或存量房换发房产证时收取了测量费的,均不得收取房产分丘、分层分户平面图测量成果利用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 。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ZXS 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时收取测绘成果利用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收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服〔 2009 〕 36 号文件)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和退还违法收取的价款。 三、决定结果  2013 年 10 月 14 日 ,经郴州市物价局负责人决定,对 ZXS 房产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 12240 元; 2 、罚款 3700 元。  ZXS 房产管理局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到郴州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 2‰ 、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郴价检处〔 2013]19 号)。  2013 年 10 月 29 日 ,郴州市物价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ZXS 房产管理局, ZXS 房产管理局苏 XX 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郴州市物价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ZXS 房产管理局对郴州市物价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 ZXS 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时收取测绘成果利用费的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 1.ZXS 房产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 ZXS 房产管理局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 2. 对 ZXS 房产管理局交易中心副主任何 XX 的《调查询问笔录》,调取的 ZXS 房产管理局《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收费明细表》、《 ZXS 房产管理局缴款通知单》、《收费许可证》、《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等,证明 ZXS 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时收取测绘成果利用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总计违价金额为 12240 元。 3.ZXS 房产管理局交易中心副主任何 XX 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何 XX 的基本情况。 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 ZXS 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时收取测绘成果利用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收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服〔 2009 〕 36 号文件)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和退还违法收取的价款。 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 关于对 ZXS 房产管理局违法收费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 。 ” 《郴州市物价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九条规定: “ 初次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且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处罚基准为:有违法所得的,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ZXS 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时收取测绘成果利用费为 12240 元。因此,对 ZXS 房产管理局处以 3700 元的罚款。  五、告知权利  ZXS 房产管理局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湖南省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郴州市物价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HNSXNFSN 有限公司 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行政处罚案 CZCC 〔 2014 〕第 5 号 行政执法机关:郴州市环境保护局 当事人: HNSXNFSN 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4 年 1 月 7 日 , 郴州市环境保护局收到郴州市环境监测站例行检查中关于 HNSXNFSN 有限公司排放大气《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窑尾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标过国家排放标准 5.9 倍,涉嫌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2014 年 1 月 10 日 ,郴州市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行政执法人员曾 X 、全 XX 、周 XX 负责对 HNSXNFSN 有限公司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调查。 2014 年 1 月 17 日 ,曾 X 、全 XX 、周 XX 到位于苏仙区廖家湾涟溪村的 HNSXNFSN 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看了该公司生产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发现该公司 4000t/d 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余热发电项目正在生产,窑尾废气在线监测设施显示二氧化硫排放为 1751.53mg/m3 ,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 7.7 倍,并对生产现场及设施拍摄了照片 3 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安全环保员隆 XX 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调取了 HNSXNFSN 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授权委托书 1 份。  2014 年 1 月 18 日 ,郴州市环境保护局完成了该案的调查,形成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 HNSXNFSN 有限公司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 HNSXNFSN 有限公司 4000t/d 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余热发电项目的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5.9 倍。 HNSXNFSN 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2014 年 1 月 19 日 ,郴州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 2014 年 1 月 20 日 ,郴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案件审议小组对该案进行了审议,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调查取证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处理意见适当。  2014 年 1 月 23 日 ,郴州市环境保护局向 HNSXNFSN 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其于 2014 年 2 月 15 日 前对窑尾废气进行治理,确保外排窑尾废气达标排放,并告知 HNSXNFSN 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HNSXNFSN 有限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14 年 1 月 24 日 , HNSXNFSN 有限公司向郴州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申请举行听证。郴州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4 年 2 月 13 日 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 就此案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 HNSXNFSN 有限公司对执法程序和处罚依据未提出异议,对《郴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的监测数据提出了异议,认为监测数据失实。郴州市环境保护局法宣科于 2014 年 3 月 5 日 出具《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听证报告》认为,郴州市环境监测站具有法定的监测资质,监测符合法律规范程序,数据真实有效,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建议维持对该企业的处罚。  二、法律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HNSXNFSN 有限公司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 三、决定结果  2014 年 3 月 27 日 ,经郴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报局负责人决定,对 HNSXNFSN 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HNSXNFSN 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郴州市政务中心的环保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后再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郴环罚〔 2014 〕 1 号)。  2013 年 4 月 2 日 ,郴州市环境保护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HNSXNFSN 有限公司,该公司安防部长龙 XX 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 四、说明理由 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 郴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 1.HNSXNFSN 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证明 HNSXNFSN 有限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 2. 郴州市环境监测站 2014 年 1 月 7 日 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 HNSXNFSN 有限公司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标 5.9 倍。  3. 对 HNSXNFSN 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 HNSXNFSN 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员隆 XX 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明 HNSXNFSN 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气的事实 . 4.HNSXNFSN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 HNSXNFSN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HNSXNFSN 有限公司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 关于对 HNSXNFSN 有限公司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郴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裁量权基准规定,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标 100% 或烟气黑度(林格曼) 3 级以上的。责令限期治理,处 8-10 万元罚款。 ”HNSXNFSN 有限公司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标 5.9 倍,污染程度大。因此,对 HNSXNFSN 有限公司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 HNSXNFSN 有限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郴州市环境保护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