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发〔2014〕16号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推动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民办教育的认识 1.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含民办幼儿园,下同),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是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之一,深入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将优质教育增量的适度空间留给民办教育。 二、保障民办学校的基本待遇 2.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招聘教师应通过资格审查、试教、体检、政审等考核程序。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民办学校教师,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县级以上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依法承接、管理民办学校教师档案,承担人事代理事务。 3.民办学校教师按国家相关政策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分别由民办学校和个人承担。 4.参加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审由人事代理机构或用人单位负责申报,人社部门负责组织评定。建立公办、民办学校办学协作长效机制,支持、鼓励县级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教师到本县区域内同类型的民办学校支教或任教。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人社、财政部门备案选派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学校教师的基础工资由财政支付,其他课时津贴、绩效工资、奖励工资由民办学校负责,支教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相应职级待遇保留。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工龄连续计算。 5.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三、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6.市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引导民办教育的发展。 四、落实民办学校优惠政策 7.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按规定享受用地优惠政策,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建设规费减免政策;其学生资助纳入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以及办理助学贷款等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 8.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办学成本制定上限标准,具体执行标准由学校在不突破上限标准内自主确定;其他收费项目、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标准须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执行。放开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审批,除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幼儿园外,民办幼儿园可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五、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9.对依照委托承担了政府划片区域内招生并实施国民教育、且执行了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向其购买服务,以缓解城区学位紧张的矛盾。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形式兴办教育。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教育资源。 六、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 10.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管理机制,完善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严格民办学校的准入机制,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民办学校一并纳入区域内学校布局规划。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引导民办学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民办学校要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增强抗风险能力。严禁恶意终止办学行为的发生,保护师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