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发〔 2016 〕 12 号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 “ 扶优扶强、做大做精 ” 的原则,将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发展前景好、市场信誉高、技术力量雄厚的建筑业企业列为扶持对象,引导单一承揽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向投资型、综合性、现代化企业集团发展,不断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市场竞争力和外向拓展能力,力争到 2017 年全市新增 1-2 家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到 2020 年全市实现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零的突破;支持、引导具有较好信誉和发展前景的建筑业小微企业逐步发展壮大,完善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总量和税收收入快速增长,扩大就业面,助推郴州经济全面发展。 二、适用对象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对税收、产值做出较大贡献,信用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积极开拓外埠市场的建筑业企业。 (二)将企业登记住所迁至我市或在我市注册二级以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市外具有较强实力的建筑业企业。 (三)与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合作的投资企业。 (四)积 极参与本市抢险救灾、较好履行社会责任的建筑业企业。 三、鼓励措施 (一)培育优势企业,强化龙头引领。 对符合本意见适用对象的建筑业企业在人才引进、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鼓励建筑业企业由单一的建筑施工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延伸,向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监理、建材生产、设备租赁、旅游及第三产业等领域拓展,需要申请相关行业资质或资格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二)设立产业引导资金,强化产业引导。 设立建筑业产业引导资金,凡在我市注册登记,年实缴税收达到 800 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年实缴税收地方贡献部分 5% 的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凡承建市外工程项目,在我市年实缴税收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年实缴税收地方贡献部分 10% 的资金扶持;鼓励市外有实力建筑业企业落户我市,对市外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将登记住所迁至我市,或在我市注册二级及以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三年内按建筑业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实得部分 10% 的资金扶持。 (三)鼓励资质晋级,拓宽发展空间。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晋级时,其申报资料齐全的可直接转报上级资质核发机关,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与资质核发机关的工作衔接。承诺在企业登记住所地 5 年内不外迁的建筑业企业,其施工总承包资质由二级晋升一级、一级晋升特级的,由企业登记住所地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30 万元、 60 万元的资金扶持;其专业承包资质由二级晋升一级的,由企业登记住所地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 10 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获得晋升资质等级扶持资金后 5 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将追回全部扶持资金。 (四)引导资源整合,鼓励强强联合。 鼓励建筑企业以产权、资本、人才等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实行资源整合,扩大企业规模、规范企业管理,提升竞争实力。支持具有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等资质的企业强强联合,组建项目管理公司或综合性企业集团。对两家以上企业按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方式合并重组,合并后前三年每年实缴税收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由企业登记住所地政府三年内每年按实缴税收 5% 给予资金扶持。 (五)鼓励股份制及民营企业与注册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合作。 选择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作为投资项目承包人的,投资者可享受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企业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 10% 的资金扶持。 (六)支持本市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积极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力量的建筑业企业,单独或通过联合体承担采取 PPP 等方式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符合或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以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作为投标或承接对象;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应依法保障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建筑业资质企业享有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权利。 (七)加强信贷扶持,为企业发展提供金融保障。 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宽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渠道。市内各商业银行应对列入适用对象的建筑业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高授信额度,给予信贷支持。 (八)鼓励企业履责创优。 支持建筑业企业快速发展,将企业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率、安全质量记录、建筑优良工程、履行社会责任等列入企业业绩,作为市场竞争的考量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建筑业发展作为我市经济总量增长和税收增收的重要抓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贯彻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培育我市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及建筑业产值和税收增长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纳入对各县市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服务和指导;税务部门要及时对建筑业企业年度税收实缴情况进行统计;发改、财政、经信、人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统计、税务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确保实效;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推动建筑业加快发展形成合力。 (二)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建筑业产业引导资金。在市本级注册登记的企业,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在县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落实。 (三)加 强政策保障。 各行业行政主管单位要秉着 “ 扶优扶强,鼓励创收 ” 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并量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四)加强行业监管。 各级行业行政主管单位要依法依规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和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对严重扰乱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信誉严重缺失的建筑业企业,纳入 “ 黑名单 ” ,并依法降低、吊销企业资质或清出。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