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湘政发〔 2016 〕 4 号),全面提升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 (一)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政府常务会议,至少研究一次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能作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消防工作有关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 “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 要求,政府领导每年在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和专项整治期间开展消防安全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的原则,强化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组织,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经常性开展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  (二)严格消防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全力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3 〕 16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3 〕 38 号)精神,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郴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郴政办函〔 2013 〕 154 号)要求,强化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以及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行政审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的,严格按照《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湘办发电〔 2014 〕 120 号)进行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 二、切实增强火灾防控能力  (三)加强地方消防法规规章体系建设。 发挥地方立法作用,依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订工作。制作和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 2016 年以后,逐步健全以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为主体,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规规章体系。结合城市规模扩大、立体交通发展以及地下、超高层、大空间和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不断增多的实际情况,执行更加严格的国家消防安全标准。  (四)构建群防群治消防工作格局。 推行街道、乡镇消防安全 “ 网格化 ” 管理,坚持政府管理与鼓励社会参与相结合,将消防安全 “ 网格化 ” 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服务平台,合理划分网格,健全网格管理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强化业务培训,落实基本保障,规范工作运行。依托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开展消防安全巡查、信息采集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2016 年,全市所有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基本达标, 50% 街道、乡镇实现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强化综治和安监机构的消防管理职责,至少明确 1 名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 2017 年,全市 100%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达标。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和现有消防安全组织,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消防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强志愿消防队建设,不断提高处置初期火灾的能力。各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网格管理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列管单位、个体工商户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监督抽查,组织一次对辖区村(居)委会、专(兼)职网格员、居民住宅区物业企业负责人的免费消防安全培训,对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情况,要适时组织开展夜间、法定节假日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要严格落实 “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 ” 等报告备案制度,实时更新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 “ 四个能力 ” 建设等消防安全动态管理信息,完善消防安全 “ 户籍化 ” 管理档案。  (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各级政府要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火灾高风险区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消防规划、调整布局、消除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各级发改、教育、经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安监、人防、旅游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许可、用地规划、土地使用和相关行政许可时,要依法严把消防安全源头关,严防火灾隐患。各主管部门要自上而下建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不间断开展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排查,加强对所属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督促社会单位和场所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备设施;要严厉打击和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依法采取停产停业、临时查封等措施;要健全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将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拒不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拒不执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 “ 黑名单 ” ,并公开曝光。同时,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督促隐患单位及时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主动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 (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各级政府要将 “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 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安排财政专项经费予以支持。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等内容。各级公安、教育、民政、农业、卫生计生、文体新广、安监等部门要积极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消防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网站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警示教育,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中小学校每学年开展不少于 1 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军训 “ 必训 ” 内容。社区(村)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 1 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2016 年底前,全市 40% 以上的中小学校做到 “ 三有 ” :有师资(兼职消防辅导员)、有教材(人手一册)、有课时( 4 课时),到 2017 年底前达到 100% 。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居民家庭配备消防自救设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应组织全体员工至少进行 1 次消防培训,每季度开展 1 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新上岗员工应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加强各类消防安全体验场馆、流动消防宣传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要依托各级消防官方微博、微信,向目标人群推送消防安全常识和工作动态,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全省移动互联网消防信息服务网络。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保安的消防安全培训,推动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016 、 2017 年全市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比例分别达 85% 、 100% 。 三、全面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 (七)全面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 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结合城乡总体规划,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消防专项规划,科学规划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力量等内容,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合理确定城乡不同区域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力量的建设和配置标准,科学设定发展任务,并在城乡规划中明确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等项目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2016 年底前,县(市)城区、全国重点镇应全面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其余建制镇应全面完成消防规划(消防专篇)编制或修订, 2018 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全面完成消防规划专篇编制或修订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公共消防安全纳入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新批准设立的乡镇和工业园区,必须同步编制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总体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城乡消防规划近期实施内容的滚动编制机制,确保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用地纳入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要分解落实消防规划中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建设时序,制定落实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的年度实施计划。要健全完善消防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考评机制,规划、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上报审批。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城乡和工业园区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八)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 加强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制定定点增建、补建计划,确保 “ 还清欠账、不欠新账 ” 。各县市区发改、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市政供水等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等专项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建设内容,应征询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确保市政消火栓与市政给水系统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与使用。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标准要求,宽度超过 60 米的市政道路,要在道路两侧交错布置市政消火栓。采取市政集中供水的乡镇、村组必须按有关标准配套建设市政消火栓,无市政集中供水或市政供水能力不足的区域应当建设市政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以满足消防用水需求。 2016 年,市城区和县城的市政消火栓应建设完成应建数的 90% ; 2017 年,市城区、县城和建制镇应当补齐市政消火栓 “ 欠账 ” ,确保建成区基本达到消防供水要求。供水部门要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维护,保障消火栓完整好用。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城市维护费中安排。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市政道路路网结构和建设计划,优先打通断头路和拓宽巷道,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保留消防车作业面,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路障,确保消防车的通行能力。推广应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系统, 2016 年,由民政部门牵头,确保社会福利机构和老、弱、幼、残、病等弱势群体居住场所全部安装应用。 2017 年,全面在符合条件的 “ 三合一 ” 场所、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传统文化村落和三级及以下耐火等级的老旧居民住宅以及小型生产、经营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应用。 (九)加强农村消防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农村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水塘、水渠、水库等天然水源的取水设施,支持行政村配备消防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等消防器材。新农村建设和改造要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计划,明确年度改造计划、投资方案和资金来源渠道。各县市区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农村消防建设给予支持。市直相关部门在实施村村通工程、危房改造、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项目时,要统筹考虑防火灭火需要,确保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2016 年,常住人口超过 1000 人的村全部建立有志愿人员和基本消防器材的志愿消防队。 2018 年,行政村、自然村基本建成志愿消防队。 四、加强灭火救援能力建设 (十)加强消防装备和训练设施建设。 城市消防站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各类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各县市区要配备举高喷射、重型供水等消防车辆,并配备灭火应急救援所需的挖掘机、铲车、起重车辆等大型工程机械装备。 2017 年市城区要配备远程供水、高层供水、强臂破拆车、消防机器人等特种消防车辆。加快推进消防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建设。严格落实《湖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湘财行〔 2013 〕 68 号),确保市、县市区两级消防经费保障 100% 达标,并将执行重大任务、项目建设及装备建设等专项经费以及执勤补助、高危补助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十一)完善消防应急响应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完善应急预警、信息报送、资源共享机制。各级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加强预案演练和修订工作,适时组织开展综合性应急救援实战演练和应急预案的修订更新。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机制,开展战勤保障演习,确保本地应急物资、装备够用好用。在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的同时,大力推进行业系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高速公路、通航水域和大型山岳风景区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相应的应急救援任务,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快速响应、专业处置。 五、积极推进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 (十二)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要全面开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消防部门,根据财力状况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工作需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保障标准,要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国有经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加大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力度,城市公安现役消防队站布点不足的,应按《城市消防站标准》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予以补充,一级普通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得少于 45 人,二级普通消防站不得少于 35 人。 2017 年,北湖区高铁消防站、苏仙区白水消防站、桂阳县第二消防站建成投入执勤, 2018 年资兴市、永兴县第二消防站应建成投入执勤。要充分发挥乡镇专职消防队 “ 一专多能 ” 作用,使其承担扑救火灾、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抢险救援等综合职能,提高农村消防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乡镇消防队标准》( GA/T998-2012 ), 2016 年全国重点镇和 75% 的建制镇应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按照标准建成有人员、有装备、有站舍、有经费的志愿(兼职)消防队。 2017 年,所有建制镇建成乡镇专职消防队。强化乡镇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比照乡镇安监员标准为乡镇专职消防队员发放津补贴。鼓励企业、民间组织、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 (十三)加强城市 “ 微型消防站 ” 建设。 要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和单位已有的消防组织,在城区建立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 “ 微型消防站 ” ,按照 “3 分钟到场 ” 要求划定最小灭火单元,建立起区域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和快速指挥调度体系,加强初起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2016 年底前, 30% 的街道和社区、 50% 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成 “ 微型消防站 ” , 2017 年底前建成率达到 100% 。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