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本级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精神,现就调整郴州市市本级(北湖区苏仙区)征地补偿区域及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征地补偿区域按照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相协调的原则进行划分,一般不打破村界,统一划分为I区和Ⅱ区两个区域。 二、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专业菜地的,按本标准的1.8倍执行;征收专业渔池(塘)的,按本标准的1.55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 四、本次调整的区域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郴州市市本级(北湖区、苏仙区)征地补偿区域及标准 (2022年修订)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22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