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通〔2024〕1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 通 告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猪肉食品质量安全,维护猪肉食品市场供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 食品安全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所有生猪必须在定点屠宰场(点)屠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二、严禁未取得资质的屠宰场(点)屠宰生猪。严禁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生猪产品储存设施。 三、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产品上市流通和交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经营性冷库、餐饮服务企业、食堂以及猪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生猪产品应当凭《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流通,各猪肉产品经营者要采购合格猪肉产品,登记好台账,注明猪肉产品来源与去向,满足可追溯要求。 四、生猪屠宰企业要落实动物防疫、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场内防疫、检查、消毒、肉品品质检验等设施,按规定做好生猪入场查证验物和台账登记,严禁无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耳标的生猪入场。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屠宰场(点)的规划与建设,推进生猪产品城乡配送。组织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私屠滥宰综合整治,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从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入手,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私屠滥宰活动进行排查、制止与上报。 六、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鼓励社会各界对生猪私宰点和非法生产经营肉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35-2876965。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24年4月18日